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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革提议广西出台民间借贷管理条例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01日 06:37 中华工商时报
确定民间金融合法地位使其走向规范化 记者从日前刚闭幕的广西两会获悉,民革广西区委向广西政协递交提案建议,广西应尽快出台相关的金融法规,如《民间借贷法》、《民间借贷管理条例》等,确定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使民间融资走向规范化和契约化的轨道,发挥其“拾漏补缺”的作用。 据悉,民间金融的发展缘于资金需求过于旺盛,而农村金融机构服务延伸不够导致县域资金供不应求。调查显示,2007年广西88个县域经济总量占全区经济总量的比重超过65%,而相关部门调研显示广西中小非公有制企业向银行贷款仅有15%获支持。民间借贷具有经营方式灵活、贷款期限一般为6~12个月、长期借贷和3个月以下的相对较少等优势,对社会富余资金的配置起了积极作用,已成为广大农民、中小民营企业资金的主要来源。 民革广西区委提交的提案表示,由于缺乏管理,民间借贷的负面影响不少:民间借贷利率往往是同期银行利率的数倍,不仅正规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还加剧资金使用者的生产成本;容易出现金融“三乱”行为;资金的投向具有盲目性,可能会干扰国家的宏观金融和产业政策;容易与地下经济产生关系。 民革广西区委提交的提案建议,尽快出台相关的金融法规,确定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引导其走上正规的金融轨道,优化金融资源配置;金融监管部门应制订严格的管理规定,将民间借贷纳入农村金融监管体系,允许在合理的利率范围内开展民间借贷,抑制民间借贷利率过分上涨,打击高利贷行为;逐步建立多元化的支农金融体系;农村金融机构应加大支农贷款力度,满足农村企业和农户的资金需求,要充分运用信贷杠杆,促使商业银行或邮政储蓄资金返回农村,参与农村借贷市场的竞争;建立有关农业保险制度,化解农村金融风险。(1D4) 记者: 【实习记者黄皓南宁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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