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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人生命不是简单的300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31日 01:54 北京商报

  近日,北京律师郝俊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寄出公民建议书,建议我国公民死亡赔偿标准应从40万元的限额提高到最低300万元。建议书写道,目前的死亡赔偿标准以40万元人民币作为中国公民生命的最高限价,既不符合客观实际,也与伦理道德背离。

  提高死亡赔偿标准一直是个炙手可热的话题,韩国冷库爆炸案后,中国人均获赔195万元,而国内众多死于矿难的矿工拿到的最高补偿不过20万元,如此悬殊的对比让“命价过低”的呼声更加具有号召力,大幅提高赔偿额度显然具有积极意义。但是,赔偿标准是不是“最低300万元”,实现赔偿能不能靠郝俊波所说的“公民在原来的基础上多交些保险金”?

  就以郝俊波提到的交强险为例,这个旨在解决“撞了不白撞”的险种打问世就没洗清暴利的嫌疑。审计报告显示,截至2007年6月30日,已经终止保险责任的保费227亿元,尚未终止保险责任的保费280亿元。交强险各类经营费用141亿元,赔款支出139亿元,“维护”竟比赔偿还多用了2个亿。有学者指出,交强险事故率不到9%,赔偿率不到6%,远低于商业车险。即使调整后的赔付上限达到了12万元,恐怕也与40万元、300万元相去甚远。

  可以说,目前的赔偿机制不仅是“标准不合理”,更存在“程序不正义”,覆盖面不广的背后是投入产出比过低。交得高、耗得多、赔得少,如此这般,要实现赔偿300万元,公民要多交的不是“一些”,而是巨额的保险金。推而广之,如果其他意在保护生命的强制险种也有这样那样的“说不清”,那多收只是增加全社会的成本而已。而如果该险种不具有强制性,即使死亡赔偿标准提高了,企业们有压力,也没有买保险的动力,老板们会去赌“出事概率”,一旦出事,受害人多半拿不到所谓的高额赔偿金。

  虽然“撞伤不如撞死”、“矿主不怕出事”与死亡赔偿标准过低有直接干系,但我们更应看到,比很可能难以实现的高额赔偿更迫切的是追究肇事者、矿主的刑事责任问题,视恶意“撞死”、非法开矿为“有杀人故意”,判罚时将“承担责任”与“逃避责任”的量刑拉大差距。“用钱摆平”不足以让所有漠视生命者产生畏惧,单纯在金钱上加码还有可能造成更大规模的逃逸。

  长久以来,遇难者总是以群体、以数字形式出现,“惨烈程度”极大左右了社会关注、领导批复、补偿力度,造成了实质性的不公,因此建议将死亡赔偿由“最高”改为“最低”有利于赔偿利益的实现。但“最低300万元”在现阶段显得着实“超前”,在缺乏执法力度的情况下,反而加大了另一种可能:只要遇难者数量不够多,能捂住,责任人更有掩盖事故的冲动。

  无论哪国公民,都只有一次生命,但生命的价值不只是通过“生”与“死”来实现,工资、保险、福利、假期、工伤、医疗、养老、社会安全等等都关乎生命的尊严。如果低工资、低保险、低保障,事故中受伤低赔偿,只有“死亡赔偿”的额度高高在上,等于变相认同“死胜于伤”。如果大多数人一辈子都挣不到300万元,300万元的死亡赔偿基本上不可能实现。要尊重所有公民的生命,需要的是提高生活水平,增加生命的成本和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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