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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擅降遗失赔偿金额属侵权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28日 07:53 解放日报

  本报讯 (记者 任羽中)市消保委日前发布消费警示指出,部分快递企业擅自降低遗失物品后的赔偿标准,仅以快递费用的3倍作为赔偿金额,该行为属于侵权。

  岁末年初是礼尚往来的高峰时期,不少消费者借助快递公司传达自己的新年心意。但市消保委近期接到不少消费者投诉称,部分快递企业原先对未采取保价寄递的物品承诺,如果在运输环节中遗失,将给予消费者200元至300元的赔偿;但最近企业称要按照新实施的《快递服务行业标准》,将原赔偿额度降为快递费用的3倍,甚至更低。

  市消保委指出,《快递服务行业标准》没有就快递企业遗失物品后给予多少赔偿的数额进行直接规定,且在该标准施行前后,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快递服务的规定也没有发生变化。因此,擅自降低赔偿标准是快递企业钻了新标准没有规定赔偿数额的空子,属于擅自减轻责任行为,已经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此,上海市消保委希望相关企业改正错误,并建议相关部门和行业组织采取措施,制止此类现象在业内蔓延。

  市消保委同时提醒消费者,近期快递业务繁忙,部分不规范快递企业可能混迹其中,从而造成消费者递送的物品被遗失或掉包。因此,消费者在接受快递服务时务必选择信誉好、有品牌的企业,在寄递和签收快递物品时与快递人员同时验视物品,并在快递单据上写明物品情况。此外,快递贵重物品时最好选择保价服务,确认赔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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