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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负责人迎来第二业绩考核任期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24日 16:01 《财经》杂志网络版

2007—2009年内,基薪按2006年度基薪标准执行,任期内不再调整

【《财经》网综合报道】央企负责人迎来2007—2009年第二业绩考核任期。为加强其薪酬管理,国资委明确,第二任期基薪按2006年度基薪标准执行,任期内不再调整。

上述内容引自1月24日国资委发布的《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负责人第二业绩考核任期薪酬管理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指出,央企负责人第二任期基薪不作为绩效薪金的计算基数,其基数的计算办法将会完善,以保持薪酬水平适度增长;绩效薪金的倍数则根据《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和年度考核结果确定。

2007年12月,中国改革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经济学家王小鲁在《财经》年会上表示,由于中国要素市场发育不全,而且存在若干垄断性行业,使少部分人从垄断利润获得不合理的高收入。这些都是收入差距快速扩大的制度成因。而财政部日前公布的数据也显示,2007年中央企业实现销售收入11万亿元,同比增长19.1%;实现利润1.1万亿元,同比增长29.2%。

面对国内居民收入差距拉大,十七大曾提出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要求,十六届六中全会也明确要求“规范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收入,确定管理者与职工收入合理比例”。因此,《意见》表示将逐步构建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与经济效益、业绩考核密切联系、适度增长,并与职工收入分配关系协调、差距合理的分配格局。

根据《意见》,第二任期将进行中央企业负责人中长期激励试点,各央企必须建立和完善企业负责人岗位评估和业绩评价体系,合理拉开主要负责人与其他负责人之间、以及其他负责人相互之间的薪酬差距。

《意见》强调,企业负责人薪酬增长与企业效益增长相一致。企业效益下降,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不得增长,并视效益降幅适当调减,同时,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增长幅度不得高于本企业效益增长幅度。

《意见》还规定,中央企业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在子企业兼职取酬。主要负责人不得在子企业兼职取酬;其他负责人经国资委批准在子企业兼职取酬的,其年度薪酬水平不能超过本企业主要负责人,或由国资委根据工作实际对其职务进行相应调整,只保留一个职务。在境外子企业兼职取酬的,给予境外补贴,补贴标准由国资委确定。■

(《财经》实习记者 符燕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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