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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津办企业财税政策有优惠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24日 07:15 天津日报

  本报讯(记者 柳悦)昨天,从本市发改委服务办获悉,今年以来,为进一步增强现代服务业的社会服务功能,推进天津整体经济的发展和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市有关部门将继续加大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力度,特别是对在天津发展的总部经济、金融、物流业等方面的投资方和经济实体给予相关的财税优惠政策。

  据悉,在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方面的财税优惠政策包括:一是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补助20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补助15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二是对已在本市注册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在2006年1月1日后增资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增资10亿元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增资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补助500万元;增资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200万元。三是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四是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2年金额返还营业税,后3年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2年金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3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新购建的自用办公房产,免征契税,并免征房产税3年。五是总部或地区总部聘任的境外、国外高级管理人员,按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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