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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渔渔民:一个值得关注的群体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23日 18:18 中国产经新闻

  文/本报记者 姜建生

  相对于失地农民而言,失去海域的渔民(姑且称之“失渔渔民”)因为其群体数量太小太小,他们的所作所为能产生的社会效应也十分微弱。然而,当他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法律保护较之于失地农民来说,更显局限性。

  对于失渔渔民来说,现行法律中的保护性条款就少得多。2001年10月2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土地,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而海域,属于国家所有。所有权的细微差别,使得渔民必须经过法律的程序,才能取得海域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与渔民关系最密切的是第二十二条:“本法施行前,已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养殖用海,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核准,可以将海域使用权确定给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用于养殖生产。”根据该条款,确权的举证责任主要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决定权在“县级人民政府”,个体渔民处于完全被动的地位。特别是乡村一级的官员或“准官员”为自己的既得利益“联手”时,渔民的权益很难保证。

  近年来,由于国家宏观调控,紧缩地根,围海造田,取得土地整理的“折抵指标”,实现省域内的“占补平衡”,便成为了沿海省份扩大建设用地规模的最佳途径。大量未经审批的围海项目,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同时,几乎毁灭性地消灭了渔民(尤其是靠滩涂养殖为生)的生存空间。

  记者在东南沿海某镇采访时了解到,该镇是一个传统的渔业乡镇,90%的人口从事渔业生产,尤以滩涂养殖居多。该乡镇所属的海域,已经经历了数十次的围海作业,围海面积近30万亩。原来的滩涂已荡然无存。他们传统的近海海域,也因为县际海域勘界而大量流失。他们的生活每况愈下,当他们要为自己的命运变化讨个说法时,他们感到很茫然,所有的投诉都要“由远及近”。先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和国务院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的《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条,控告某些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没有环评、超面积围海,破坏“三场一地”等等,然后才把投诉的话题引到自身权益上来。然而,这些单位或个人则以“动用的是国家的海域,自己的行为可以使海域效益最大化”为由,拒绝渔民的请求。因为渔民很难为原本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海域确权,进而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证。

  在法治社会,衡量一个群体社会地位最主要的方法,就是看法律对他们的实际支持有多大。由此看来,失渔渔民理应引起全社会的关注。记者姜建生摄影

  【责任编辑 何义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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