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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贷款风险从源头防范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20日 18:14 中国产经新闻

  银监会发出风险提示

  本报记者 雷海超报道

  为规范汽车贷款业务管理,防范贷款风险,维护各方合法权益。1月15日,银监会发出汽车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使得本已开始收缩的汽车贷款面临审贷更加严格的局面。在风险提示中,银监会要求金融机构空白汽车贷款合同必须由银行控制,严禁由经销商掌握;在发放汽车贷款时,借款人要去银行“面签”,不准由经销商代替。

  银监会强调,一些银行在签订汽车贷款合同时审核不严,后期管理不力。在车贷的办理流程中,有的银行过于倚重汽车经销商,许多操作环节不规范。针对这些问题,银监会近日要求,银行在审核汽车贷款时,不仅要审查借款人的身份、收入、房产或担保等条件,还必须与借款人见面谈话,并增加实地调查借款人真实居住地的环节。此外,还规定银行的空白汽车贷款合同必须由银行控制。

  从源头防范车贷风险

  银监会此次发出风险提示,主要缘于车贷存在的风险。近几年,银行业金融机构汽车贷款业务发展较快,对推动我国汽车产业发展,活跃和扩大汽车消费,改善自身资产负债结构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受我国征信体系不完善、市场竞争不规范、汽车价格波动等因素影响,汽车贷款风险孕育较大风险,各级法院陆续受理了大量银行业金融机构起诉汽车贷款借款人及经销商的汽车贷款合同纠纷案,审理发现一些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签订汽车贷款合同时审核不严、管理不力,问题突出。

  对此,银监会要求,加强贷款空白合同管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空白汽车贷款合同必须由银行控制,严禁由经销商掌握;在发放汽车贷款时,必须要与借款人本人面签合同,由借款人本人填写合同约定的贷款金额、还款金额等重要事项,不准由经销商代替,避免合同将来产生诉讼争议。

  加强对经销商担保能力审核。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审查经销商即担保人诚信状况、担保能力,严禁经销商超能力担保,防范担保人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起诉时下落不明,银行业金融机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的问题。对经销商的授信要严格按照公司业务程序办理,不得将其归入零售业务进行操作与管理。

  同时,规范账户管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贷款账户管理,借款人还款账户要由其本人持有效证件开立,避免经销商直接控制贷款,甚至挪作他用。

  贷前、贷中、贷后全把关

  通知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借款人提交申请资料的审核,重点审核借款人的信誉程度、收入证明、偿还能力的真实性。要科学制定个人资信评估标准和识别业务真实性的贷前审查制度,实行双人调查。要借助个人征信管理系统和信息系统,了解审查借款人的基本信息、信用程度、诚信状况;必须要与借款人进行见客谈话,实地调查借款人真实居住地、核实贷款抵押真实性,了解抵押物所有权、变现能力等情况。

  同时,严格贷中审查和贷后管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审批程序,认真审核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尤其是对借款人和经销商诚信、还款能力等事项要进行严格和独立的审查。在贷款发放后,要加强贷款用途的管理,防止贷款挪作他用,密切检查和监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变化和还款意愿,一旦发现不良还款记录,要及时督促借款人和担保人履约还款,必要时依法及时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为防止贷款被挪用,监管部门要求,一方面做好贷中审查和贷后管理;另一方面还要确保借款人还款账户要由其本人持有效证件开立,避免经销商直接控制贷款,甚至挪作他用。在严格问责制方面,银监会此次明确规定,对“假车贷”较多、存在严重违规问题的分支机构,要停办相关业务。对授信工作不尽职等违规行为实施严格问责,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记者雷海超摄影

  【责任编辑 张秦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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