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

重在一个“得”字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9日 04:03 中国质量新闻网

  关于行政处罚中对违法所得的一点理解

  提要

  ■行政法上的违法所得,是指行政相对人实施违法行为或未履行法定义务而获得的利益。争议在于“利益”的范围是仅指“利润”还是指“成本+利润”?

  ■“违法所得”中最为突出的是“得”字,而成本是当事人付出的,不是得到的。因而,违法所得中的“所得”只能指获利部分。

  三个困扰

  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处罚的一种重要形式,是指依法将违法行为人的非法收入和所得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实践中,很多执法人员经常受到关于“违法所得”如何理解和适用的困扰。这种困扰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一是有些部门对“违法所得”没有进一步的解释,执法机关根据自己的理解去适用,很容易引发法律纠纷。二是不同部门对“违法所得”的解释不一致,造成适用上的困境。如卫生部关于《<食品卫生法>中“违法所得”的含义的批复》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所称‘违法所得’系指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其违法活动中获取的包括成本和利润在内的全部营业收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如何认定“违法所得”的批复》中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是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获利的数额”;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规定:“本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获取的利润”。三是学界对“违法所得”理解的分歧导致实践的模糊。一般认为,行政法上的违法所得,是指行政相对人实施违法行为或未履行法定义务而获得的利益。争议在于此处“利益”的范围,究竟是仅指“利润”,还是指“成本+利润”。

  两种解读

  笔者认为,“违法所得”中最为突出的是“得”字,而成本是当事人付出的,不是得到的。因而,违法所得中的“所得”只能指获利部分,不应包括当事人付出的成本和缴纳的税金。对违法所得的没收,本质上是一种追缴,而不是违法行为人因实施违法行为所付出的代价。现行有关的质量技术监督法律规范,如《产品质量法》、《认证认可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凡是以货值金额作为基数确定罚款幅度或只规定罚款限度的条款,如涉及没收违法所得,这里的违法所得应指相对人获取的利润;凡是以违法所得为基数确定罚款幅度的条款,如《食品卫生法》、《计量法实施细则》等这里的违法所得可以理解为包括成本和利润在内的全部经营额。然而,必须明确的是,这种理解只能算是一种权宜之计,并不是说违法所得的本意即是包括成本和利润在内的全部经营额。因为在诸如此类的法律法规中,如果将违法所得解释为相对人获取的利润,在相对人实施违法行为没有取得利润或利润无法核定的情况下,就无法对相对人实施财产罚没,尤其是无法实施罚款的处罚,行政执法的效果、行政处罚的功能因而会大打折扣。

  一点建议

  关于对“违法所得”立法的不一致,理解上的分歧已损害到国家法律、法规解释的统一,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实践混乱。因此,作为一个法律用语,必须在法律上将违法所得这一概念特定化,赋予其特定含义,还原其本来面目,以维护法律、法规解释的协调一致。(作者单位: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局)《中国质量报》

□武光锋
【 新浪财经吧 】
Powered By Google
不支持Flash
·《对话城市》直播中国 ·新浪特许频道免责公告 ·企业邮箱换新颜 ·邮箱大奖等你拿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