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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开征土地闲置费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8日 03:03 中华工商时报

  遏制房价暴涨缓解土地供应困境

  为遏制商品房价格的暴涨,缓解土地供应困境,深圳开始征收土地闲置费。

  今天,记者从《深圳市政府公报》中获悉,为加强闲置土地处置管理,盘活存量土地而制订的《深圳市土地闲置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正式实施。作为深圳实施最严格土地管理的一项必要措施,该《办法》对于改善深圳市土地利用管理、缓解土地供应困境、有效增加土地供给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中规定,土地闲置费征收基数按以下方式确定: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用地,以原合同地价作为土地闲置费征收基数;其余情形用地以现行公告基准地价作为土地闲置费征收基数。未规定基准地价的用地类型如容积率小于1.0的住宅、加油(气)站等,以现行评估地价为土地闲置费征收基数。关于征收上限,《办法》规定,物流、公共事业项目等用地、办公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商业用地每月土地闲置费征收额为征收基数的0.8%;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每月土地闲置费征收额为征收基数的0.4%。房地产开发类闲置土地一年征收土地闲置费不得超过征收基数的15%,一般建设用地不超过10%,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不超过5%。每宗累计征收土地闲置费总额不超过征收基数的20%。

  《办法》规定,土地闲置费根据主管部门确认的应缴闲置费区间,按日计征,按月缴交。起征日期如下:(一)超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其起征之日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届满之次日;(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期限的,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其起征之日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满一年之次日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一年之次日;(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政府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建设用地,其起征之日为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之次日;(四)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转让或法院裁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起征之日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满一年之次日;(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法》还指出,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缴纳土地闲置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闲置费。逾期不缴纳的,自期限届满之日起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每日加收未缴数额0.3%的滞纳金。逾期15日仍不缴纳的,主管部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无偿收回条件的,政府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18B2)

记者:   【记者胡嘉莉17日深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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