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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保监局开展统计责任人职业能力测试试点工作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7日 09:13 保监会网站
目前,各保险机构统计工作责任人的职业能力素质,已逐渐成为继统计内控制度建立、统计标准规范建设、提升信息化应用水平之后,影响统计工作质量的又一重要因素。职业能力素质的高低关系到统计人员的工作成效,关系到统计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关系到统计服务行业发展的持续动力。自2007年10月起,黑龙江保监局开始实施统计责任人职业能力测试试点工作,并将其纳入统计监管体系,进一步健全统计监管工作长效机制。 一、开展测试工作的意义 (一)开展测试是贯彻落实统计法规的客观需要。近年来,保监会颁布实施的一系列保险统计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有效促进了行业的又好又快发展。加强统计责任人学习培训是贯彻落实统计法规的基本前提,以测带训的监管模式可以增强统计责任人对相关政策法规的掌握程度。 (二)开展测试是评估统计人才队伍现状的直接手段。目前,保险市场主体日益增多,统计人才队伍也不断发展壮大。通过开展测试工作,既可以直接掌握保险机构统计责任人的构成情况,衡量职业能力素质,又可以发现队伍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时反映基层统计人员的相关意见。 (三)开展测试是丰富统计考评内容的重要补充。在以往对统计数据质量、分析报告质量、统计管理工作情况、统计对行业贡献情况等四个方面考评的基础上,增加对统计责任人素质和能力的测试和考评,将有利于更加全面地反映保险机构开展统计工作的综合情况。 (四)开展测试是促进保险统计发展的可行途径。一方面,测试工作使保险统计责任人提高了认识水平,增强了职业责任感和持续学习的意识,推动了公司统计工作。另一方面,测试工作搭建起行业内部交流平台,实现了机构与机构之间交流经验、机构与监管部门之间沟通信息的互动氛围,使统计工作成为业内关注的焦点。 二、测试的具体做法 (一)测试范围。测试对象范围包括辖内保险机构A、B、C三级统计责任人:A级责任人是指保险公司分管统计分析工作的总经理室成员;B级责任人是指保险公司归口负责与保监局联系协调统计分析工作的部门主要负责人;C级责任人是指保险公司归口负责与保监局联系协调统计分析工作的部门中,具体负责统计分析的工作人员。 (二)测试内容。测试工作坚持“以测带训”原则,主要内容包括《保险法》、《统计法》、《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保监会制定的统计规范性文件、黑龙江保监局制定的统计工作制度以及涉及保险方面的基本财务、统计专业知识等。测试重点是对保监会制定的一系列统计监管制度的掌握程度。 (三)测试方式。测试工作采取统一时间、统一考点、闭卷考试的方式,试卷以填空、判断、简答和论述题为主,考试时间为90分钟,考场全程录像存档。从明年起,每年将定期举办两次测试。 (四)测试结果。黑龙江保监局在测试后的10日内评阅考卷和公布成绩。对于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的,以及测试成绩不合格的,将在10日内另行组织单独测试。对于成绩不合格的,黑龙江保监局要求所在保险机构加强学习培训,并按时参加补考,若补考仍不合格,将给予警示性提示,并结合日常统计监管情况综合评判,对于明显不适合担任统计责任人的,将建议保险机构予以更换。黑龙江保监局将测试成绩列为对保险机构的统计考评内容,并占有较大权重,进一步提高了保险机构对测试重要性的认识。 三、取得的初步成效及下一阶段工作 黑龙江保监局现已组织开展2期测试,完成了对44名B级和C级统计责任人的测试考评,对统计责任人职业能力测试结果进行了通报,并对测试不合格者及时进行了补考。从反馈情况看,测试取得了一定效果:保险公司统计分析工作责任人对统计监管工作的认识有了进一步提高,对统计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要求有了更为深入的掌握。 下一阶段,黑龙江保监局将在总结初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相关配套措施,集中力量抓好以下工作:一是完善《黑龙江省保险公司统计分析工作责任人职业能力测试暂行办法》,使其符合行业特点,适应环境变化,承担起对测试工作的制度保障作用。二是完善测试题库建设,通过吸收多渠道智慧资源,从数量上丰富测试的多样性,从质量上提高测试的科学性,建立测试题库保密工作制度。三是推荐或提供测试参考书目,整理历年来统计工作有关资料,出台统计监管文件汇编或工作手册。四是深入研究,进一步开展针对A级责任人的职业能力测试。五是加强测试工作与统计考评制度的衔接,完善“考评以测试为基础,测试以考评为保障”的工作机制。对测试不合格的统计责任人以及所属保险机构实施必要的监管措施。六是研究制定统计责任人学习教育制度,以测试为载体,以培训为核心,通过试题讲解、专家讲座、经验交流、政策传达、典型推广等多种形式,扩展统计责任人在职学习教育的途径。(黑龙江保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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