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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宣布实行临时价格干预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7日 02:23 中华工商时报

  涉及粮油肉蛋奶等主要商品称不改变企业自主定价性质

  国家发改委今天宣布,在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的情况下,将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成品粮及粮食制品、食用植物油、猪肉和牛羊肉及其制品、牛奶、鸡蛋、液化石油气等重要商品将包括其中。发改委并称,政府干预的是企业的不合理调价,在价格显著上涨的情形消失后,政府要及时解除干预措施。

  去年5月份以来,我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出现较大幅度上涨;8月份以来,居民消费价格同比涨幅连续5个月超过6%。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国务院批准启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其必要性在于,一是部分重要商品价格已经明显上涨。二是一些企业趁机哄抬价格。三是不合理涨价已影响到社会的安定。

  1月15日发改委公布了《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主要是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对于未按《办法》操作的企业,价格主管部门将责令经营者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据了解,列入政府价格干预范围的应当是在当地市场占有较大份额,价格变动对当地市场影响较大的企业。鉴于方便面、食用植物油、乳品生产行业市场集中度较高,少数大企业生产的数量在全国市场占有较大比重,因此,规定上述行业中占市场份额较大的企业直接向国家发改委申报。

  《办法》规定,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企业实行提价申报。有关企业须在提价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整价格的申请。价格主管部门如认为调价理由不充分或调价幅度不合理,应当在接到调价申请报告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意见告知申报企业。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同意企业的申请。

  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批发、零售企业则实行调价备案。有关企业一次调高价格达到4%以上、10日内累计调价达到6%以上、30日内累计调价达到10%以上的,需在价格调整后24小时内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调价情况。价格主管部门如有异议,需要在3个工作日内责令有关经营者恢复原价或者降低调价幅度。经营者如果对价格主管部门的决定持有不同意见,可以在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决定的同时,提请重新审议。

  《办法》强调,列入临时价格干预范围的是极少数价格上涨较多的与居民基本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并不改变企业自主定价的性质,不是冻结价格,不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17A2)

记者:   【记者迟明霞16日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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