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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颁布券商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6日 03:20 第一财经日报

  本报讯 为规范证券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证监会昨天发布了2008年修订的《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下称《准则》)。

  证监会网站昨天发布的《准则》共分五章,对证券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格式及信息披露行为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在股本(资本)变动及股东情况中,《准则》规定,公司应详细披露其股本(或实收资本)在本报告期内的变动情况,包括增资扩股、重组合并、股权转让等,应披露相应的批准文号、投资者投入或重组置换资产的概要描述等。公司应披露期末持有本公司5%以上(含5%)股份(股权)的股东的名称、年度内股份(股权)增减变动的情况、年末持股数量(出资金额)及百分比、所持股份(股权)的质押或冻结情况及股东单位期末净资产。若持股5%(含5%)以上的股东少于10名,则应列出至少前10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如前10名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应予以说明。

  在管理层报告中,公司应对报告期内经济环境和市场状况对主要业务及其经营业绩的重要影响进行分析,为应对这些影响,公司对证券保荐、承销、经纪、自营、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各项业务作出的重大战略性调整。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各项业务(如证券承销、经纪、自营、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业务)的经营概况、业内竞争状况、公司所处的市场地位和竞争优势等的分析,如各项业务的盈利情况、业务量、市场份额、业务地位和竞争优势等。

  在附注中,《准则》要求,公司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除按《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要求披露外,还应披露公司创设认购权证业务等用于履约抵押的证券的公允价值,根据“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明细余额分析填列。

  《准则》发布日期为1月14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证监会计字[2002]16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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