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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主要作了四方面修改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3日 20:59 中国新闻网

  修改后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全文)

  中新网1月13日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今天签署第515号国务院令,公布 《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该决定已经2008年1月9日国务院第20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公布施行。据中央电视台报道,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人今天就这一新修订的规定回答媒体提问时表示,新修订的《处罚规定》主要作了四方面修改。

  一是加大了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

  二是增加了对行业协会的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三是具体细化了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明确规定通过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推动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属于哄抬价格,“其他手段”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四是根据《价格法》的规定,明确了市场监管部门之间的配合与协作,以便形成合力,严密监管。

    相关报道:

    两部委解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价格违法行为将加大处罚力度

    中国提高对价格违法罚款额度 最高可罚100万

    两部门就新修订价格违法处罚规定答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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