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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新规发布 京津须调高最低月工资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0日 20:19 《财经》杂志网络版
计入法定假日后,月计薪天数由20.92天调高至21.75天。北京和天津等地的最低月工资须涨20多元不等
【《财经》网专稿/记者 何华峰】1月10日,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发文,将月计薪天数由原来的20.92天调高至21.75天。为了适应新的折算方法,北京和天津等地可能将需要调高最低月工资标准。 月计薪天数调为21.75天后,按每天8小时算,相应地,月计薪小时数由167.4小时,调高为174小时。 由于原来北京和天津等地发布最低工资标准时,参照的是月计薪天数20.92天,月计薪小时数为167.4小时的旧标准,因而将面临调整的需求。 以北京为例,2007年7月1日后,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不低于4.36元、每月不低于730元”。 但在劳动部出台最新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后,按照新的计算标准,如果北京市维持730元/月的最低工资标准,折算成每小时的工资,只有4.20元/小时,比其规定的4.36元低了0.16元;如果北京维持4.36元/小时的最低标准,最低月工资应为759元,比730元高出29元。 一位劳动部的专家称,估计北京市不至于调降每小时最低工资,因而只能调升每月最低工资,将最低月工资调高至759元,或者干脆,将小时工资和月工资都提高,并按照新的折算方法匹配。 这次劳动部推出新规,特点是将法定节假日算入工资支付范围。而劳动部在《通知》中解释,新方法的依据,是“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通知》的上一个版本发布在2000年,其中规定,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北京和天津等全国大部分地区制定最低工资标准时,均是以此为依据。 但是,这一做法不计入法定节假日,因而有悖于国际潮流。而国内的一些城市,如深圳,已经提前与国际接轨。 2006年7月1日,深圳市确定特区内最低工资为4.89元/小时、850元/月,即是按月计薪小时173.8小时的标准(当时法定节假日尚为10天,现增至11天)。 还有一些地区,如上海,只对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作了规定,而没有规定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因而从理论上说,也不需作出调整。2007年9月1日起,上海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840元。■ 资料: 原规定 新规定 月计薪天数 20.92天 21.75天 月计薪小时 167.4小时 174小时 最低工资标准 按新方法调整(假定每小时最低工资不变) 变动情况 北京 4.36元/小时、730元/月 4.36元/小时,759元/月 每个月涨29元 天津市区 4.4元/小时,740元/月 4.4元/小时,766元/月 每个月涨26元 上海 840元/月 可以不动 深圳特区 4.89元/小时、850元/月 可以不动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八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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