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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售未上市公司股权(股票)行为(下)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0日 02:10 东南快报

  (二)非法出售股权行为的特征

  相对于股份转让来讲,非法股权转让行为并体现其违法性的行为特征主要有四点:

  1.向不特定对象出售股票。行为人一般采用随机拨打电话等方式诱骗投资人至其经营场所,进而劝诱投资人购买股票。这种劝诱方式所指向的对象是不特定的。

  2.股权拆细后票据化出售。

  3.以虚假陈述和承诺诱骗投资人购买股票。

  4.行为人的直接目的是获取出售股票的资金。

  (三)非法出售股权行为的性质

  出售虚假股权的行为性质就是一种集资诈骗行为。对出售真实股票的,其性质是证券法规定的擅自公开发行证券。其中,提供股票的未上市公司的行为是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销售人是非法经营证券承销业务。

  非法出售行为三方当事人中,未上市公司将自己的股票对外销售并提供股票,是证券发行的发行人,未经依法核准公开发行股票,其行为属于证券法第188条中规定的“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在非法公开发行中,销售人行为属于承销行为,系证券发行的承销人或承销商。按我国证券法及相关行政法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承销业务属于证券业务的范围内,证券法第122条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销售人未获批准从事证券业务,属于非法从事证券承销业务的行为。

吴卫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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