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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将严格专款专用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09日 04:11 中华工商时报

  建设部、财政部近日联合发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办法明确,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这个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16日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同时废止。(孙玉波)(9A4)

记者:   【据新华社北京8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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