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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所筹资金不能用于炒房炒股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05日 08:00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昨日国家发改委发出最新通知,简化企业债发行核准程序,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通知明确提出企业债发行相关范本,同时设立“禁区”,债券筹集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也不得用于炒房、炒股和炒期货。

  国家发改委表示,对企业债券发行核准程序进行改革,将先核定规模、后核准发行两个环节,简化为直接核准发行一个环节。

  据悉,国家发改委所审核的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公开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和其他企业发行的企业债券。上市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按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发改委称,企业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应符合的条件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最近三年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等。

  在申报程序上,中央直接管理企业的申请材料直接申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所属企业的申请材料由行业管理部门转报;地方企业的申请材料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部门转报。

  国家发改委称,在受理企业发债申请后,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发债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直接予以核准。国家发改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通知强调,债券筹集资金必须按照核准的用途,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不得擅自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也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股票买卖以及期货等高风险投资。

  本报记者 张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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