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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立新规:对企业工会主席给予保护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04日 09:31 经济参考报

  本报讯 企业工会主席的“双重身份”,可能影响劳资协商谈判的实效。上海市总工会日前出台并施行《企业工会主席合法权益保护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宣布建立自上而下的“工会主席保护机制”,从而为“企业里的工会主席”消除顾虑,切实发挥工会的“维权”职能。

  记者从上海市总工会获悉,当前在上海各类企业,工会主席、工会委员大多受雇于企业,这种“双重身份”使他们在谈判桌上较难发挥作用。在实践中,有的工会干部在和企业“讨价还价”时担心“得罪企业,要丢饭碗”,“老总一不愿谈,工会就不敢谈”成了一些企业工会的困境。这种情况在各地也有一定的普遍性。

  上海此次出台的规定明确,企业工会主席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遭遇企业无理侵权,比如扣工资、降职、处分或者停职、解雇甚至人身伤害的,执法部门将依法撤销企业违法行为,并要求其弥补经济损失以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中,对于“企业工会主席因依法履行职责,被企业降职降级、停职停薪降薪、扣发工资以及其它福利的,或因被诬陷受到错误处理、调动工作岗位的,或遭受打击报复不能恢复原工作、享受原待遇的,或未安排合适工作岗位的”,新规明确:“上级工会要会同该企业党组织督促企业撤销处理决定,恢复该工会主席原岗位工作,并补足其所受经济损失。企业拒不纠正的,上级工会要向企业的上级党组织报告,促使问题的解决;或会同企业、行业主管部门,或提请劳动行政部门责令该企业改正。”

  新规保护对象的范围,涵盖经选举后批准任职的全市各类企业的工会专职或兼职主席、副主席。同时,企业工会将建立逐级保护的责任制,企业工会的上一级工会要切实负责保护所属企业工会主席的合法权益。

  新规提出,上海市总工会设立200万元“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保障企业工会主席主动、依法、科学地为劳动者维权。这笔保障金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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