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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法》对假劣种子的界定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04日 07:37 中国质量新闻网
第四十六条 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下列种子为假种子: (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 (二)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 下列种子为劣种子: (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 (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三)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 (四)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 (五)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 佚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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