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祸从天降楼板伤人 生产厂家难辞其责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04日 06:48 中国质量新闻网

  祸从天降楼板伤人生产厂家难辞其责

  湖北枣阳法院判决不合格楼板生产者赔偿施工者和房主相应各项经济损失

  案情:楼板断裂砸伤人

  一次从天而降的横祸,打破了湖北省枣阳市一乡村往日的祥和与宁静。2006年,湖北省枣阳市6位村民被不合格的楼板砸中,人身及财产均受到损害。2007年,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受理了这一起产品质量赔偿案,6位村民为维权状告生产不合格楼板的个体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8万余元。枣阳市法院依法判决生产者赔偿受害者相应损失。

  庭审中,原告阮兴落、周明学等6位村民共同诉称:因使用被告马泽彦生产的不合格楼板导致其6人遭受人身及财产损害,要求被告马泽彦赔偿损失80000元。

  被告马泽彦辩称:原告的损失是因原告在建房过程中操作不当引起的,该损失应由房主张义喜和雇主贾付胜与其共同承担,不应由其一方独自承担。

  随着法庭审理的深入进行,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的事实,一幕幕呈现在人们面前。2006年10月29日,湖北省枣阳市七方镇朱寨村36岁的村民张义喜为建住宅房,从本镇夹河村个体经营者马泽彦开办的预制板厂购买了62块楼板,并与建筑包工头贾付胜商定,由贾付胜组织人员为其建造两层楼房一幢。贾随后找来本镇罗岗居委会居民阮兴落、周明学、罗双平、罗德腰、罗顺义等人施工。

  2006年11月21日,贾付胜、阮兴落等人像往日一样在给楼房上楼板时,不巧楼板突然从中间断裂掉落下来,将正在施工现场干活的阮兴落、周明学、罗双平、罗德腰、罗顺义5人砸伤,人们随即将这5名伤者送到枣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其中阮兴落伤势最重,其伤情经枣阳市司法技术鉴定中心鉴定为八级伤残。马泽彦生产的楼板经枣阳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检测,检验结论为:楼板结构性能不符合GB50204-2002标准的要求。张义喜因楼板质量问题需对其房屋已建部分拆除重建,拆除重建费用经枣阳市阳光咨询有限公司评估为9470.40元。阮兴落、张义喜等6人于2007年6月诉至枣阳法院,要求马泽彦赔偿其人身和财产损失。庭审中,因双方意见分歧,致调解达不成协议。

  一审:受害诸人获赔偿

  庭审中,有当事人陈述,司法技术鉴定报告,枣阳光咨字[2007]第019号、建筑工程造价咨询报告、预制混凝大构件质量检验报告及医疗费条据、诊断证明、出院记录及庭审记录在卷证实。

  湖北省枣阳市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外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因被告马泽彦生产的预制楼板的结构性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属不合格产品。马泽彦将这种不合格的预制楼板出售给张义喜建造房屋,导致阮兴落等5人在建房过程中受伤,并造成张义喜的财产损失,马泽彦作为生产者,对上述损失应当赔偿。故原告诉求理由成立,法院应予以支持。马泽彦辩称阮兴落等5人受伤是因阮等5人在建房过程中操作不当所致,因其未列举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采信。马泽彦另要求与房主张义喜及雇主贾付胜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因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且本案原告选择的是产品质量损害赔偿之诉,而非雇佣关系损害赔偿之诉,故被告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2008年元旦前夕,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作出了一审判决:马泽彦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付阮兴落医疗费12714.81元、伤残补助费18594元以及鉴定费、误工费等,共计33208.81元;赔偿周明学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4036.20元;赔偿罗双平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774元;赔偿罗顺义医疗费219.80元;赔偿罗德腰医疗费219.80元;赔偿张义喜房屋拆除重建损失费、咨询费等,共计11620.40元。

  宣判后,被告不服判决,此案已上诉至湖北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

周中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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