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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利得税开征时机未到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04日 01:21 新京报

  ■ 头条评论

  单独征收资本利得税的时机尚不成熟,因为其并不能有效实现政府挤压股市、房市泡沫的政策目标。

  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2008年纳税申报表中,将股票转让所得与个人房屋转让所得列入了申报范围,这被很多人视为开征资本利得税的准备,引起股民的高度关注。

  所谓资本利得税,即对低买高卖资产所获的收益征税,常见的资本利得是指买卖股票、债券、贵金属和房地产等所获得的收益。

  综合国外对资本利得征税的历史,可以得出两个简单结论。一是在工业化和城市化前期,培育市场是一国发展目标,因此各国通常不征收资本利得税,或者采取较强的优惠减免措施。二是很长时间内,多数国家都把资本利得与所得税合并纳税,直到近些年,西方国家普遍进入后工业社会,在财税政策中,公平目标比效率目标更重要,才逐渐出现单独的资本利得税,来强化征管、弥补贫富分化。如德国在2007年5月决定把资本利得税与所得税脱离关系,并于2009年1月1日起单独征收。

  在我国,单独征收资本利得税的时机尚不成熟,这是因为其并不能有效实现政府可能的政策目标。

  对于政府和公众来说,当前谈到资本利得税,都是与股市联系在一起。政府目前最担心的,就是股票价格存在泡沫,过度投机会破坏市场健康发展。然而从根本上看,税收影响的是投资者经济行为,而当前股市泡沫的根源,却并非经济因素造成的。其中最主要的就是股票发行制度存在问题,包括以资金为本的申购新股方法、发行比例太低等因素,都对股市泡沫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再就是内幕交易和股价操作行为,在千丝万缕的利益作用下,对股市规范性的监管还远没有到位。不从根本上清除股市操纵行为,资本就会获得暴利,即使通过税收提高资本成本,只要其获利高于社会平均利润,大投机资本仍然会推进泡沫积累,受损的只是中小投资者。

  应该说,对许多发展中国家来说,政策是一把“双刃剑”,既可能是股市发展的促进者,又或许是股市健康最大的敌人。资本利得税作为一剂猛药,针对的是监管框架健全、投资机构守法、股民意识理性的市场。市值居世界前列、IPO层出不穷,并不意味着就是强大的股市。例如,我国台湾曾因拟开征资本利得税而造成股指大幅滑落,从12000多点跌到3000点,以至于证券管理当局不得不宣布无限期搁置对资本利得税的课征。

  资本利得税开征的考虑,还与房价泡沫相关。但是从根本上看,我国房地产市场根本缺陷是由非经济因素造成的。房价过高的根源是地方政府在缺乏与其事权相应的财权的情况下,靠“卖地生财”搞建设的冲动。不改革“土地财政”模式,房价高企也难以得到控制。同时,对于房产转让所得,现有个人所得税已经开始落实征管,还处于逐步完善的过程中。从这个角度看,房地产市场必须先经历资本利得与个税合并缴纳的阶段,在这一模式完善后,才能谈到支持单独设立资本利得税的问题。

  对于其他资本转让来说,在我国的规模还非常小。应该说,在人均收入水平较低、居民财富积累有限的情况下,单独开征资本利得税并不能给政府增加多少财政收入,却面临征收难度和较高的征收成本。事实上,在西方成熟市场经济国家中,资本利得是贫富差距的主要源泉,因此资本利得税可以作为公平目标的重要手段。而在我国,贫富差距更多是源于一次分配的问题,也就是垄断、腐败、官商勾结等问题,用资本利得税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因此不适用公平目标的政策追求。

  当然,对于任何国家来说,税制的健全都必然伴随税收统计的完善,政府对炒股、炒楼所得要求申报,也是此过程中必经的一环。但是,近年内对股票转让所得征税、或者单独征收资本利得税的可能性并不大。对公众来说,没有必要对此过度敏感。

  □杨涛(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货币理论与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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