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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03日 09:40 沈阳网-沈阳今报

  本期律师:辽宁万嘉律师事务所 孙赫

  旅行途中出车祸

  谁担责

  李女士:2007年春天,我和女儿随旅行社去云南旅游。在某景点,司机停车让游客拍照。女儿下车时,被路过的车撞伤,造成右腿骨折,共花医药费3万余元。旅行社认为是我女儿和撞车方各承担50%责任,旅行社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何况旅行社已为游客投了人身意外险。我想问旅行社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意见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款,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责任。本案中,你女儿因他人交通肇事致伤,而非直接因被告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所致,在这种情况下评判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补充责任,就要看对此损害后果发生是否有过错。旅行社对临时性停车活动也应进行必要的组织、引导、提醒游客注意安全,因此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至于你所获得的保险金,应适用损益相抵原则,在所赔偿额中扣除其已经获得的利益。

  公司没钱还告股东

  行不

  张先生:我和一公司做生意,没想到公司收到我的供货后拒不给货款。我去索要,但老板说公司没钱也没财产且两年没年检了。查看公司档案发现,该公司是夫妻二人合开的。该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我想问起诉时将夫妻二人连同公司一起告上法庭,可以不?

  律师意见:依据《公司法》的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因此,你和公司之间的业务产生的债务是公司的债务,你不可以向公司的股东主张权利。至于你所反映的公司股东有逃避债务的嫌疑,必须提供确实的证据才可以。另外,如果你有充份的证据证明该公司的财产和股东的财产混同,还是可以起诉两股东。

  案例由辽宁万嘉律师事务所提供

  咨询电话:62810000

  每周二下午义务接待

  咨询地址: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124号中韩大厦10楼1010室

  记者 张雷/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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