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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困难人员可获政府多项就业援助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01日 08:16 新华网
新华网福州12月31日电(记者郑良)将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就业促进法》要求各级政府建立就业援助制度,就业困难人员可获政府多项就业援助。 福州农民工维权工作站站长、福州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翁齐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就业促进法》对加大政府促进就业力度提供了制度保障,政府有义务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重点、特别扶持,帮助其就业。 根据《就业促进法》,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政府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政府投资开发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被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 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基层就业援助服务工作,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特别扶助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确认属实的,应当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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