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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炒老板鱿鱼不交违约金(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01日 05:13 京华时报

  >>权威解读

  马照辉表示:“本次劳动法修改,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精髓就体现在这。”

  他分析称:“现实生活中,个别公司寻找理由逼迫员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此来规避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员工遇到此类行为后,或根本无权主张补偿,或只能依照实际发生的损失要求赔偿。新法在这里做了很大的突破性规定。”

  此外,新法还增加了一条特别规定: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公司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马照辉认为:补偿金范围扩大导致解除合同的成本加大,有利于引导公司与员工订立长期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试用期辞职应三日前通知

  >>法条新规

  第三十七条 (节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出台动机

  市一中院法官黄彩相称:“这个变化,是为了兼顾公司利益与员工利益。”他介绍称:此前施行的《劳动法》,在第三十二条曾规定:“在试用期间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现实生活中,员工在试用期内,随时撂挑子不干的行为,给用人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带来了一些不利的影响。

  >>权威解读

  黄彩相法官说,之所以作此改变,主要是考虑:首先,现实生活中,公司对试用期员工的辞职也需要一个工作交接。其次,此时辞职并非用人单位的过错导致,应当给予用人单位适当的时间来安排其他人接替辞职员工的工作,这与劳动者提前三十日通知方可辞职的规定目的基本是一致的。

  黄彩相认为,适用该条提出辞职的时候,员工应当注意两个问题:一是要确定是否在试用期内,双方约定的试用期若因违反规定而无效的,比如过长的试用期约定、多次约定试用期等等。在这些情况下,双方确定的“试用期”实际上就不属于该条规定中的试用期,此时辞职还是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二是向用人单位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时,应当尽量保存相关的证据材料。

  马照辉还认为,对于员工来说,这一条也相对公平,因为试用期内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不同于因公司违法行为被迫离职的情形,无须紧迫地随时解除。

  工作交接成法定义务

  >>法条新规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出台动机

  马照辉表示,以往办理工作交接,主要是按照习惯或公司的规定执行,但应该怎样交接、是否交接完毕,缺少科学的法律依据,也产生了很多不必要的矛盾。因此,《劳动合同法》增加了本条第2款的内容。

  >>权威解读

  马照辉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工作交接如何办理,应当按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进行。单位和员工约定以公司相关规定作为交接标准的,必须在合同中事先注明。

  双方事先约定好交接方法,员工交接时有依据,也限制了个别公司在员工交接时故意提出苛刻要求,并借此逃避经济补偿金的现象。

  《劳动合同法》还增加了一个约束双方的条款:公司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时间,明确为“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也就是说,公司的经济补偿,应该在办完工作交接后立即支付,否则就属违法。

  本版采写 本报记者 王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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