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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近200万借款缘何10年难偿还?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9日 20:01 中国产经新闻

  近200万借款缘何10年难偿还?

  本报记者 马东红 谭光电报道

  本想合伙借钱投资房地产,没想房盖成了,借款人非但没有享受到回报,借去的近200万元也没有要回来——家住广州市的温毅、尤荣仕、陈树栩和陈树广10年来一直为讨债困扰着。温毅等人也曾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却是赢了官司没得到钱。

  《中国产经新闻》记者了解到,早在1997年,温等4人就因黄迟迟未还借款,一纸诉状将黄所经营的南海市盐步横江好世界酒家及与之合作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南海市盐步区城区实业总公司(原南海市盐步镇城区实业总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本息合计290万元。

  1997年11月14日,广州市海珠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经法院审理查明,第一被告南海市盐步横江好世界酒家法人代表黄固强以经营房地产为由向原告等人借款,经双方协商,黄将其以第二被告名义开发广州市南村路41号广州精密铸造厂(下称铸造厂)的房地产业务及广州市铸管厂(下称铸管厂)宿舍楼的合同交原告收执。1995年10月5日至11月9日,原告共计借给被告189万元。定于1997年6月5日清还本息共290万元,但此后被告分文未还。

  法院还查明,黄固强及其所经营的好世界酒家由于不具有房地产开发业务的资格,以交付管理费等费用给第二被告南海市盐步区城区实业总公司作为条件,从1992年开始使用第二被告的名义进行经营,经营的资金及风险均由第一被告即黄承担。1992年12月23日,黄以盐步区城区实业总公司的名义与铸管厂签订了《集资合建职工宿舍协议书》(下称《合建协议》),订明铸管厂提供厂内地块,由盐步区城区实业总公司出资兴建3000平方米的宿舍楼,建成后各占50%。

  1993年5月13日,黄和盐步区城区实业总公司签订了《联合参与广州市房地产开发协议书》(下称《开发协议》),订明前者承认后者与铸管厂签订的《合建协议》的全部内容,并对该项目作总承包。黄负担该项目全部资金及盈亏,负责该项目的施工、质监、验收及所得楼宇销售等一切工作及责任,并在楼宇销售中分配给第二被告10万元作利润。在此之前的1992年8月4日,他们还签订了《开发协议》,由前者使用后者的名义,自负盈亏开发广州市江南大道北广州锅炉辅机厂和南村路铸造厂两地段的房地产开发业务。

  1993年10月6日,由广州市白云区城镇建设开发总公司(下称白云城建公司)作为乙方,铸管厂和铸造厂作为甲方签订了《广州市精密铸造厂环保搬迁合作房产开发合同》(下称《环保搬迁合同》),订明甲方将厂内3019平方米的土地面积交乙方开发,乙方补偿800万元给甲方用于重建厂房、搬迁,并将该红线范围内商住楼2200平方米至2300平方米的住房给甲方。实际该项目由黄以盐步区城区实业总公司名义开发。

  1994年9月30日,两被告就该项目的开发签订了《开发协议补充协议》(下称《补充协议》),除约定应付给盐步区城区实业总公司的固定利润338万元的缴付时间外,还约定黄以其所有的好世界酒家、平地好世界工业大厅等物业及投资项目作为盐步区城区实业总公司资金回收及回报的抵押担保。

  1995年,白云城建公司作为甲方,盐步区城区实业总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一份《联合开发房地产协议》,订明乙方履行甲方与铸造厂所订的《环保搬迁合同》内全部甲方应承担的责任及该项目全部资金,甲方提供有关房地产证照,并协助办理有关房屋契证手续,乙方向甲方交纳150元/平方米的开发管理费及100万元协办费用给甲方。

  铸管厂宿舍楼建好后,1997年3月16日,黄以盐步区城区实业总公司名义与铸管厂(已与铸造厂经营一体化)签订《集资合建职工宿舍协议书第二次补充协议》,约定盐步区城区实业总公司以其在铸管厂内合建的宿舍楼中应得部分与铸管厂交换依照《环保搬迁合同》规定应保留给铸造厂的楼宇,交换比率为南村路41号楼宇1平方米交换铸管厂宿舍楼1.2平方米。铸管厂据此取得了其厂内宿舍楼的全部所有权。

  黄固强告诉记者:盐步区城区实业总公司当时的注册资本只有50万元,也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格,所以只好又挂靠到白云城建公司。

  海珠区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借贷关系成立,但依法无据,属无效借贷关系。黄固强应将所借款项189万元归还原告,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分别计付从每笔借款之日起的利息给原告。第一被告虽然说明借款使用在其以第二被告名义开发的项目上,但第二被告并非共同借款人,原告要求第二被告承担清还借款的共同责任不当,故不予支持。

  判决后,第二被告南海市盐步区城区实业总公司提起上诉。上诉人称:原审认定以上诉人名义开发经营房地产不当,广州市精密铸造厂商住楼开发经营权和土地使用权属广州市白云区城镇建设开发总公司,而不是黄固强或上诉人所拥有。

  广州市中院1998年4月8日作出的(1997)穗中法经终字第973号关于此案的《民事判决书》,认定了原审判决书中关于原审原告与黄之间双方借贷关系及借款用途的事实认定,但对于原审与二审上诉人的关键争议,即广州精密铸造厂商住楼开发经营权和土地使用权属的事实却没有审查认定。对黄与铸管厂宿舍楼与商住楼产权交换事实也未做认定。但其判决书还是支持了二审原告的请求:由于广州铸造厂房地产项目的收益并非本案借款的担保,不存在优先受偿权,原审判决该收益直接清付本案债务于法无据,应予纠正。撤销原审判决第四项,维持原审的其他四项判决。

  黄固强对记者说,对这个项目他倾注了全部的心血,先后为此投入2000多万元用于场地的整理等前期工作。现在搞的是倾家荡产,一无所有,偿还借款的希望就在这个项目上。看来,温毅等人的讨债路依然任重道远。

  本报将继续追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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