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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修法瞄准创新型国家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9日 19:49 《财经》杂志网络版

  财政性项目知识产权原则上归承担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失败将获得宽容

  【《财经》网专稿/记者 李虎军】12月29日上午闭幕的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正式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下称《科学技术进步法》修正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李援在随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此次《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的一个中心内容,就是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构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创新型国家。

  对于GDP高速增长的中国来说,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已经是一个是不容回避的选择。对于这一点,决策层也早有共识。

  早在2006年1月,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胡锦涛就在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上指出,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缓解能源资源和环境的瓶颈制约,加快产业优化升级,促进人口健康和保障公共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战略利益,“我们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迫切地需要坚实的科学基础和有力的技术支撑。”

  自1993年10月开始实施的《科学技术进步法》,曾经为推动中国科学技术进步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长达十多年间,这部关系到科学技术的根本性法律都未做任何修订,显然无法应对新形势下对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求或挑战。

  今年8月,科技部部长万钢就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说明中指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中国科技进步工作一些尚未解决的问题已经进一步凸显,同时又出现一些新问题。

  他指出,这些问题主要包括:企业尚未真正成为技术创新主体;财政性科技投入需要进一步增加,而科技投入特别是财政性科技投入的效益有待进一步提高;科技人员的自主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待进一步发挥;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不够,产学研结合不够紧密等。

  不无巧合的是,同样在8月份,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的《中国创新政策评估》,也对中国薄弱的创新体系提出了很多中肯的批评。报告认为,绝大多数中国企业根本不熟悉创新活动;而中国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进行的多次体制改革,都未能从根本上解决企业的创新难题。

  此次通过的《科学技术进步法》修正案,专门针对企业的技术进步问题列出一章,以引导企业在自主创新中发挥主体作用,并规定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可以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等激励措施;同时,也要求将企业的创新投入和创新成效,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等。

  为了发挥科技人员的积极性、鼓励科技成果的尽快转化,《科学技术进步法》修正案还规定,财政性科技项目创造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况外,授予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

  此外,修正案鼓励科学技术人员自由探索,对于承担探索性强和风险性高的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如果原始记录能够证明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的,应当给予宽容。

  近年来,中国的科研诚信成为国内外关注的一个焦点话题。学术不端行为屡见不鲜,2006年曝光的“汉芯造假案”更是令人震惊。为此,修正案指出,抄袭、剽窃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科学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单位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正是由于需要修订之处太多,诸多条款都引发了激烈讨论。例如,修正案规定财政性科技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可授予项目承担者,反映出法律制定者希望促进成果转化的迫切心态。但全国人大常委会许志琴委员在今年8月的分组审议中就提出,有些法定代表人名义上是项目承担者,但实际并不参加项目研发,建议将知识产权授予在项目中贡献最大的科学家。

  今年11月份,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赴上海和深圳进行调研时,上海农科院的顾晓君就提出,所有财政性项目所产生的知识产权都应该归国家,但项目承担者可以享有优先、无偿使用权;上海教委的蒋红和上海材料研究所的蔡安定则建议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将知识产权授予单位,而不授予个人,因为个人资金有限,不利于专利的推广,也不便于管理。

  关于企业技术进步等条款,各界人士也提出了很多建议。例如,目前多个部委均有一些财政性科技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科学技术进步法修正案还明确规定国家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针对这一点,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华楠就提出,鉴于财政性资金在企业之间的分配涉及市场公平问题,建议将财政性资金的用途仅限于基础性和公益性研究。

  此外,为应对一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不端行为,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分组审议中,王涛委员建议强化科技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江必新代表也提出,“法律责任”一章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与科技人员和企业的责任之间不平衡。

  作为呼应,修正案最后的文本中,还增加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等字样。

  实际上,开展科学技术综合立法,并非中国“专利”;在不少国家,这都是整个国家在更高层次和更广范围推进科学技术进步的重要形式。以日本为例,早在1994年就提出了“科学技术创造立国 ”的口号,强调日本要告别模仿与改良,在基础研究和高技术研究方面取得世界领先地位,并于次年(1995年)颁布了《科学技术基本法》。

  2006年2月,中国政府发布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已经提出,中国到2020年要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为在本世纪中叶成为世界科技强国奠定基础。

  分析人士称,中国此次修订科学技术进步法,有利于营造自主创新的制度环境,是建设创新型国家道路上迈出的关键一步。不过,《科学技术进步法》修正案要真正得以实施,还需要出台和执行相关的配套法律条令和政策措施,从各个层面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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