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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草案)》加大惩罚力度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8日 16:03 《财经》杂志网络版

  大幅提高惩罚性赔偿标准,从过去的“不超过5万元”提高到“最高可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财经》网专稿/实习记者 陈茜】12月26日下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法(草案)》(下称草案)的说明。12月27日下午,代表们分组审议了这一草案。

  据了解,此次提请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对现行《食品卫生法》做了较大修改,其总体思路是:一是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二是统一食品安全标准,规范信息披露;三是强化生产经营者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规范食品生产、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四是完善现行分段监管体制,同时授权国务院在适当时候加以调整;五是建立消费者权益救济渠道,大幅提高惩罚性赔偿标准。

  与会代表对草案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制、统一食品安全标准等思路普遍表示认可,但对草案维持现行分段监管体制的做法则存在争议,这些争议有待在下一步审议中解决。

  中国于1995年10月颁布实施《食品卫生法》。但是近年来,食品安全事故层出不穷,国内外皆对此十分关注。据了解,仅十届全国大人一次会议以来,就有累计3100多人次的全国人大代表向大会提出了食品安全卫生立法监管方面的议案。2004年7月,国务院指定法制办牵头,着手《食品卫生法》修订工作。2006年初,《食品卫生法》修订正式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

  其中,最为引人关注的是提高惩罚标准。根据新的草案,对于相关责任企业的惩罚性标准将从过去的“不超过5万元”提高到“最高可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业内人士认为,这将大大增强该法的威慑力,提高企业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视程度。

  12月26日下午,在代表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提请审议《食品安全法(草案)》的议案说明时,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表示,现行法律在食品安全卫生制度和监管体制方面存在明显不足,“食品安全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不少食品存在安全隐患,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对食品缺乏安全感。食品安全问题还影响我国产品的国际形象。人们群众对此反应强烈。”

  分段监管争议

  目前,中国对食品卫生安全实行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体制,监管权限分属农业、质检、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近十个部门。由于监管部门过多,实践中职责不清、职能交叉问题越来越严重。

  针对这一问题,草案第五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和国务院制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而对于不属于上述任何一个分段监管环节的工作,包括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以及有关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草案则规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负责。

  草案同时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负总责。

  根据该草案,国务院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做出调整。

  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在代表国务院作议案说明时表示,草案之所以采取泛指性表述,是为了在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做出调整之前,不至于对监管工作产生大的影响,同时为下一步改革留有余地。

  不过部分代表认为,职责不清、职能交叉已成为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中的突出问题,必须下决心解决,而草案对此缺乏明确意见,在审议、完善该法案期间,应该有更为明确的表述。

  建立风险评估,统一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评估即对食品中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进行科学评估。曹康泰表示,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和政策的依据,符合食品安全监管规律,也是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

  草案第二章明确了食品安全评估制度的实施细则,规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会同其他部门聘请卫生、农业等方面的技术专家组成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具体负责评估工作,评估结果作为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和实施监管的科学依据,必要时,将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

  据了解,目前中国食品卫生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个等级,国家标准又分为食品卫生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其中国家标准965项、行业标准2900余项。标准之间相互交叉、重复时有发生,还有一些产品根本没有标准,给执法带来难度,也使企业无所适从。

  针对这个问题,草案规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负责制定统一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地方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有关食品的强制性标准。

  草案还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由国务院授权相关部门统一发布,以避免消费者恐慌。

  生产经营者为第一责任人

  以往的法律法规中更强调政府的监管,而忽略了食品生产的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此次草案则明确提出生产经营者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草案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除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许可、食品生产经营者安全信用档案等制度外,还将建立食品标签、索票索证、不安全食品召回等一系列制度。同时加大了对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规定食品经营者以假充真或者销售不安全食品的,除赔偿消费者损失外,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据了解,目前,中国共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44.8万家,其中规模在十人以上的企业为6.9万家,十人以下小企业、小作坊35.3万家。

  一些专家认为,“这么多的生产经营企业,光靠监管部门人盯人是不可能的”,必须让法律体系发挥更大的作用。

  部分代表也提出,按照目前实行的生产许可标准,仅有10万家能取得生产许可,其他35万家小企业、小作坊很难通过许可。因此,建议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对规模以上企业实行生产许可管理,对规模以下小企业、小作坊则实行卫生许可管理。

  全面加大处罚力度

  值得注意的是,与现行《食品卫生法》相比,草案大幅提高了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经济处罚力度。

  现行《食品卫生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的,最高可处以最高5万元的罚款。

  新法草案第七十九条则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最高可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这些情形包括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动物肉类及肉制品,使用非食品原料或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生产食品,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生产经营不符合标准的婴幼儿主辅食品,经营腐败变质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经营农药残留和其他危害物质超标食品,生产经营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等。

  观察家认为,近年频发的诸如“阜阳奶粉事件”等食品安全恶性事件在社会上影响极其恶劣,新法的修订将有助于加强企业对自身行为的约束。

  此外,草案还增加了对消费者的赔偿责任,规定食品经营者以假充真或者销售不安全食品的,除赔偿消费者的损失外,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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