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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保险代理公司获批内地设独资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8日 02:30 第一财经日报

  

    明年,来自港澳的独资保险代理机构将成为内地保险专业中介市场上的一支重要力量 本报摄影记者/高育文

  明年,来自港澳的独资保险代理机构将成为内地保险专业中介市场上的一支重要力量。昨天,中国保监会发布公告,自2008年1月1日起,允许符合四大条件的香港、澳门保险代理公司在内地设立独资保险代理公司。

  公告显示,根据CEPA补充协议四,自2008年1月1日起,允许符合条件的香港、澳门保险代理公司,将可以在内地设立独资保险代理公司。

  设立独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须具备申请人为香港、澳门本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10年以上、提出申请前三年的年均业务收入不低于50万港元以及上一年度的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万港元、申请前三年无严重违规、受处罚记录等四大条件。

  根据WTO协议,从2006年12月11日起,已允许总资产不低于2亿美元的外国保险经纪公司在我国设立独资公司。今年7月,内地与香港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即《CEPA补充协议四》),其中增加了“允许香港的保险代理公司在内地设立独资公司,为内地的保险公司提供代理服务”的内容。

  相对于内地保险中介市场,港澳保险中介市场比较成熟。港澳门保险代理公司以独资形式进入内地,将成为保险中介市场上的重要力量。此前,保监会发布的《关于保险中介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到,要充分利用外资保险中介机构在产品开发、风险管理等方面的经验和技术优势,引导外资保险中介机构向我国保险中介行业的薄弱环节和领域发展,促进中外保险中介机构的优势互补。

  截至第三季末,内地共有1725家保险代理机构,外资保险中介机构共计7家。


俞燕     欢迎订阅《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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