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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眼下能废死刑吗?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7日 18:20 《财经》杂志网络版

  黄京平:应逐步取消纯粹经济犯罪死刑罪名。但是,人身伤害或是影响国家机关执行其职能、影响民众对政府廉洁高效期待的犯罪,尚不能取消

  

  【背景】在日前举行的联合国大会上,104个国家代表投票通过决议,要求各国尊重国际社会对死刑的标准并暂缓死刑,但是这项决议对联合国成员国并没有强制性法律效力。在各国代表中,有104个支持暂缓死刑、54国反对、29国弃权。其中,中国、俄罗斯、美国都投票反对。

  联合国大会在1994年和1999年曾经两次讨论暂停适用死刑。人权理事会的前身人权委员会也曾应某些国家和国际组织的请求,多次讨论这一问题,不过至今都没有取得任何结果,每次讨论几乎都形成对立的两派意见,并且争论激烈。

  1966年,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六条规定,不得任意剥夺人的生命,并强调,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只能对犯有“最严重罪行”的人判处死刑。1989年,联合国又通过了《联合国废除死刑公约》(第二选择议定书),要求每一缔约国应采取一切措施在其管辖范围内废除死刑。据统计,目前,全世界已有111个国家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除了死刑;自1990年起,平均每年有3个国家废除死刑。我国的香港、澳门特区也已废除死刑。

  对于此次议案,中国代表表示强烈反对和遗憾。中国代表张丹表示,死刑问题是一个复杂的刑事司法问题。他说,联合国大会不是讨论死刑问题的合适场所。决议提案国向别国施压的做法,中方是不会接受的。

  根据意大利的反死刑组织在8月间发表的报告,2006年,有5628人被处决,其中,中国处死了5000人,伊朗也有215人被处决。去年执行死刑的国家有27个。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23日在全国法院司法改革工作会议上表示,今年判处死缓的人数,多年来第一次超过了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人数,进一步体现了慎用死刑的政策。

  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教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兼职副检察长黄京平认为,在全球范围内,取消死刑是不可扭转的趋势,但是,中国取消死刑将是一个非常漫长的过程,要经过几代人的努力才有可能实现。而这一实现有赖于社会经济文化水平的提高和人们观念的转变。

  黄京平指出,立即废除死刑是不现实的。作为最严厉和最古老的一种刑罚,死刑有其复杂的历史文化背景,其确立和取消必须有适当的社会经济文化基础。犯罪急剧增多是当前处于转型期的当代中国不得不面临的问题,需要公共政策的制定者统筹兼顾来应对。同时,人们对社会安定的要求和对死刑威慑力的迷信却增加了,死刑被广泛认为是镇压犯罪、惩罚和防止政府官员贪污腐败的利器。复杂的犯罪活动以及人们观念中对于死刑作用的信赖,使得决策层的考量偏向于保留死刑。

  在保留死刑的同时,要做到限制死刑,减少死刑。黄京平认为,要从数个方面来来限制死刑并且防止冤杀错杀。

  首先,坚持程序正义,公安部门、检察部门以及审判机关的司法活动应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他呼吁,要加快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来提升程序正义的可操作性,建立非法证据排除等制度来保障程序正义。

  其次,要尽快研究落实死刑的替代措施。他认为,最重要的不是减少死刑罪名,而是建立起死刑替代措施,如落实终身监禁制度,延长有期徒刑的刑期,使得死刑取消后留下的空白由这些替代措施来填补。他表示,应当在减少死刑条款之前,构建起合理的刑种制度的框架,使得取消死刑罪名后刑事政策能平稳地过渡,而不会带来刑事制度失衡。

  第三,逐步取消某些罪名的死刑条款,如纯粹经济犯罪的死刑罪名。但是,鉴于我国现实,有几类犯罪不宜取消死刑:一是人身伤害案件,如故意杀人罪等;二是影响国家机关执行其职能,或者影响民众对政府廉洁高效期待的犯罪,如贪污受贿罪等。这些罪名的死刑条款在现阶段应当保留,将其盲目取消会造成司法公信力的缺失。

  此外,黄京平高度评价了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复核权的收回,他认为,这是无可替代的限制死刑的措施,表明最高人民法院真正坚持了慎杀的政策。

  最后,黄京平表示,应当以一种“大历史观”来看待死刑的存废问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中产阶级的壮大,人们对于刑罚尤其是死刑的威慑力会有更加宽容的认识。只有在人们观念转变的基础上,废除死刑才有可能实现,否则只能是人权保障的奢谈和人道主义的玄论。■

  《财经》杂志实习记者徐凯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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