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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位经营性 国有资产法名称引热议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6日 02:20 第一财经日报

  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国有资产法草案只适用于经营性国资,被称为“小国资法”。在昨日的分组审议中,法律名称是确定为“国有资产法”还是“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法”,引起大家热议。

  国有资产法草案第二条指出,本法所称经营性国有资产(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的出资和由此形成的权益。草案规定,行政事业性、资源性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虽然叫‘国有资产法’,但后面明确说明,这是指经营性的国有资产,并不包括国有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王云龙委员在分组审议中建议,是否可以改一下标题,希望在标题上能体现出是针对经营性的国有资产。

  但李从军委员提出了不同的见解。在他看来,题目叫“经营性国有资产法”不合适,涵盖不了内容,但是如果把“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统统并入里面,这个法又很难写,很多地方难以进行界定。

  “如果改成‘经营性国有资产法’,也不合适,因为本法草案内容仅限于企业,而在现实经营活动当中,一部分事业主体也在从事经营性活动,也属于经营性的国有资产,我认为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较合适,包括独资的、控股的、参股的国有资产。”李从军委员说。

  杨国梁委员建议,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需要进一步理顺:“我认为国有资产法不应只是一个授权行政机关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法律,而应当是一部约束各级行政机关干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行为的法律。”

  国有资产法草案,确立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并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范围、编制原则、编制和批准程序等作了原则规定。明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收缴和支出应当统筹考虑出资人利益和企业自身发展需要”。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何鲁丽表示,这次草案也考虑了国企利润怎么用的问题。

  “草案专门有一章是关于预算管理,这一点非常重要,纳入预算管理以后,有利于利润的分配。国企利润的创造者是人民,也应由人民共享其利润,草案明确国有资本收益实行预算管理。”何鲁丽说。


张馨月 赵杰     欢迎订阅《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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