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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容管理局卖保护伞与“第二等公平”困局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5日 09:24 中国经济时报
■孙立忠 今年3月,河南虞城县市容管理局为整顿市容,向街头商贩公开销售“保护伞”、小推车,价格分别为130元、300元,买了伞和小推车后,不管你用不用,市容局就不会再找麻烦。然而过了不多久,“保护伞”失效了。有商贩投诉称,“买了也白买,前几天市容局来人,说要清除我们这些摊点。”(12月24日《河南商报》) 商贩还是那些商贩,市容也还是那样的市容——“钱一收走,谁还管你用不用啊”,“天冷了,用不上就放家里了”——然而有伞与无伞却是两样的待遇,这样的现实无疑是荒唐的。需要反思的是:这样的存在是如何变成“合理”的? 透过这样的现实,我们再次窥见了历史学家吴思所说的“第二等公平”。按照吴思先生的解释,“第一等公平”是严格按照正式规定行事所体现的公平,其标准接近于市场上等价交换的标准;而所谓“第二等公平”,就是比正式规定降低一个等级的标准;在此之外,还有更低的标准。 就虞城县市容管理局销售“保护伞”事件而言,市容管理局作为执法者显然没有通过售伞来谋私的权力,“第一等公平”应体现为依法行政,可是人们无力捍卫这样的公平,而不得不接受“第二等公平”:虽然在买“保护伞”的时候会受到盘剥——“这种伞随便找个地方,40块钱就能加工一把”——但其有免于被找麻烦的功用,人们就忍一忍都买了。然而,买了之后,“保护伞”旋即又失效,也即更低的标准出现了,出尔反尔之举才引起了商贩的不满,于是向新闻媒体投诉。也就是说,人们对“第二等公平”是予以隐忍的,只是在有关部门做得太过分,连“第二等公平”都无法得到保证之后,人们才忍无可忍。 很显然,只有“第一等公平”才是真正的公平,“第二等公平”已没有什么公平可言,只是人们在无奈下的选择。然而,毫无疑问,“第二等公平”在当下是随处可见的。为数不少的公权部门及公职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小团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所在多是,但人们即往往只能忍气吞声,逆来顺受。 人们为何隐忍“第二等公平”呢?一个很直观的原因,是某些执法者拥有合法伤害权,随便挑个毛病甚至不用找什么理由就能对公众施加伤害,而且让你有苦说不出。虞城县市容管理局树起整顿市容的大旗让买伞买车,那些“名不正言不顺”的路边商贩又能怎样呢?要知道,倘若不从,后果会很严重,就马上会没了饭碗、失去存身之凭依!“这些伞和小推车都是商贩自愿购买的。”虞城县市容局副局长范振江如是说。在“第二等公平”之下,能不“自愿”吗?“不买就拉你的东西”,那当然就得“自愿”了。 进一步深究,则在于公众的表达权、监督权并未得到充分保障,表达渠道很不通畅。利益受到损害之后,那些商贩能到何处去表达诉求呢?县里3月间发生的事,为何直到年底了才被曝光,而且还是省级媒体来报道?对于位更高权更重者,舆论监督是否也能有效?为公众代议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能及时将声音传递到民意机关吗?权力机关能进行刚性的监督吗?对某些地方而言,这些问题似乎并没有很确切的答案。既然如此,“第一等公平”经常无法实现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破解“第二等公平”困局,只能靠保障权利,让权利能与权力进行博弈,让权利能约束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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