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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注重农业科技创新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5日 09:24 中国经济时报

  记者孙东辉12月24日北京报道“农业科技部分的内容太单薄了。”12月24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分组审议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时,有的委员建议,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应增加一章关于农业科技进步的内容。

  王云龙委员说,这次下发的修改以后的稿子在反映农业科技进步方面有所进步,增加了一些内容,但是感觉力度还不够。理由如下:1.农业是我们国家的基础,而且是安天下的产业,这是任何产业都不能相比的。2.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现代农业都需要农业科技做支撑,发展现代农业靠科技,应单独就农业科技进步做出规范。3.现在农业科技的现状总体薄弱,不适应发展的需要。4.如果不增加一章,只做零星修改的话,修改内容不太好加。

  王云龙建议,增加的这一章要体现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1.要明确加强农业的科技进步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要加强政府的领导。2.要鼓励农业产业的科学技术研究,积极推广科技成果。3.强调重视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解决当前在基层,特别是农村科技推广的薄弱问题。4.要加大农业科技成果研究和推广的投入,特别要强调很多农业科技研究和推广都是公益性的,应该加大投入。

  袁汉民委员认为,农业科技创新在这部法律草案中体现得比较弱。农业科技进步与企业科技进步有很多不同的地方,两者不仅结构不同,而且农业科技体制也不同。

  石广生委员也赞成专门增加一章写农业科技进步问题。并表示如果在内容方面确实需要充实,本次来不及可以进行三审。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中伟也表示,发展现代农业,科技是支撑。建议单列一章,并增加“国家设立农业科技创新基金”的规定。“农业科技部分的内容太单薄了,这与当前的情况很不适应。”宋照肃委员说。

  列席本次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张奎说,能否有专门章节,专门讲农业科研,在一个特定的时期给予特殊优惠政策,提高人们对农业科研的积极性,使更多的科研人员愿意在农业科研方面下功夫。农业方面实用科技的研究比较少,建议增加农业实用科技等研究的内容。

  路明委员则表示,中国的农业是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样的小农经济不能成为科技进步的主体,而是科技进步的受体。农业科技进步主体是农业科研单位和推广组织。如果说这部法中加不进去,能否留个口子,在农业法里解决,这样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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