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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税制改革“混合方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4日 02:30 第一财经日报

  相比较于起征点的提高,部分专家和学者认为,应该尽快推进进行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

  北京大学法学院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的一份研究报告中建议,下一届人大应当将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作为立法重点,改革目前的分类税制,建立起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

  改革纳税主体

  中国个人所得税从1994年的47亿元增长到了2006年的超过2452亿元的规模,是12年间增长最快的税种。

  目前中国个人所得税不同于世界大多数国家普遍实行的综合税制,而是采用了分类税制,除对工资薪金所得规定了费用扣除标准外,还对劳务报酬、财产租赁、特许权使用费等一些所得项目分别规定了费用扣除标准。

  刘剑文表示,中国在上个世纪80年代初建立起来的分类税制是符合当时中国的国情,但是随着中国经济增长,人均收入大幅度增长,征管水平也越来越高,分类所得税制无法满足调节收入的功能。

  刘剑文表示:“分类税制不符合量能课税原则,甚至满足不了宪法上的生存权保障的要求,即对基本生活资料不课税原则。”所谓量能课税的原则,即税收负担应与纳税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国税总局所得税司一位官员今年早些时候在北京大学的一次内部讨论会上曾经表示,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已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按所得项目分项、按次征税,与综合各项所得按年征税相比,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力度有一定局限,不能充分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二是对不同的所得项目采取不同税率和扣除办法,容易造成纳税人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存在较多的逃税、避税漏洞。

  “简单地说,中国的个税税制对不同的收入项目分类,没有考虑个人的家庭赡养等具体情况。”安永会计师事务所的一位注册会计师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而大部分国家的综合税制按照个人全年总收入进行征税,并且考虑家庭人口、赡养、抚养、就业等个人情况进行扣除。”

  在昨天的分组审议中,全国人大代表吴明楼就表示,草案没有把家庭总收入考虑进来不太公平。“如一个家庭一个人拿工资4000元:养活三口人,与一个家庭三口人全都挣4000元钱,交一样的税不公平,或者是一家人中只有一个人有工作,其他的人都没有工作,那怎么办?草案应该考虑到这一点。”

  对此,刘剑文也认为,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就是确定纳税主体,应当采取以家庭为纳税主体,或者采取纳税人自愿选择以个人还是以家庭为主体的方法。

  扩大税率间隔幅度

  其次,个税税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模式,那么应当确定哪些收入是作为综合类的收入,哪些收入是分类收入。

  上述国税总局的官员曾经表示:“改革的方向是将家庭生活中收入比较稳定的项目作为综合的项目,生计赡养费用将作为扣除额的考虑因素。”

  除了综合分类方面的考虑外,刘剑文还建议改革目前的税率级距体系。“目前我们的税率是比较复杂的”,以工资薪金所得为例,目前实行的是最高边际税率为45%的九级累进税率,而劳动报酬所得是三级超额累进税率,生产经营所得是五级累进税率。

  “目前我们的税率层次比较陡峭,不同的税率之间的间隔幅度比较小。”上述官员透露,改革的方向是降低最高边际税率,扩大不同税率之间的间隔幅度,减少级数拉开级距,由九级减少到五级或者六级,“使得层次更平缓,这样高收入者多交税,低收入者少交税,更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

  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模式改革,必须要建立起个人税收信息系统和个人所得申报制度。刘剑文表示:“可以参考西方国家的制度,建立起个人经济身份证制度,并将税务号码与社保号码挂钩,提高纳税人申报的积极性。”


熊剑锋     欢迎订阅《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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