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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权”不“归本公司所有”!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1日 07:27 长江商报

  武汉出台格式合同监督办法 整治霸王条款 不再让消费者吃哑巴亏

  “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的霸王条款10天后在武汉全部无效。昨日,武汉市工商局正式公布《武汉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试行。该《办法》是武汉市第一部规制合同格式条款的地方性规章,标志着之前整治霸王条款由“呼吁”和“调节”变成有法可依的行政行为。

  目前,在日常消费领域,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90%以上的合同是格式条款,部分垄断行业甚至达到100%。从明年开始,武汉工商部门将在全市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三项侵权内容被禁止

  新《办法》对企业和消费者的权责利做了明确规定,其中三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内容被首次明确。第一种是让消费者承担的赔偿大于经营者的赔偿,目前,很多合同规定消费者赔偿×倍,而自己只承担百分之几。第二种是本来应该由经营者承担的责任也由消费者承担。如酒店需提供干净卫生的餐具,却要消费者买单。第三种是加重消费者的其他责任。

  投诉较多将成“典型”

  据介绍,今年武汉工商局接到关于格式合同投诉共1.9万件,占投诉总额的10%。该局表示,明年将从历年投诉较多的格式合同里挑选一至两个进行专项整治,并且以后每年挑选一至两个项目“挨个解决”,让更多霸王条款消失。

  武汉市工商局合同处处长刘子宽介绍,从明年1月1日起,工商部门将正式执行合同文本的监督工作。届时,全市所有分局和工商所将设专门监督人员。“如果有执法人员失职渎职乱作为,将追究行政责任”。

  不合理的15天必须修改

  据介绍,如果被要求修改不合理的格式合同,经营者须在15日之内进行修改。如果不进行修改,就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罚。

  经营者如果对工商部门的行政指导如果有异议,在15日内,可以向工商部门书面提出要求,也可以要求听证。

  提前30日到工商备案

  这次出台的《办法》,要求制定含有霸王条款的行业提前30日到工商部门备案,工商部门可以及时发现霸王条款并要求更改。提前干预,方式上是“行政指导”,而非调节,对合同提供方将有更大的约束。

  

  ■解读

  关键词:什么是格式合同?

  解读:武汉市工商局合同处处长刘子宽介绍,《办法》里所指的格式合同主要是指“合同文本提供方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条款”。同时,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凭证、单据等也视为此类格式条款。

  例如:日常生活中常见的,酒店规定的“本店拒绝自带酒水”、公司做活动时“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超市存放物件时“过夜不取收费5元”等都属于单方面规定,消费者无权选择,只能根据对方提供的游戏规则来做。

  另外,如购买房产和保险等大件商品时,消费者一般只是按照对方要求直接在签名处签字,基本无权更改合同,这些都是以后监督整治的范围。

  关键词:霸王条款集中在7类合同

  解读:“以往接受的投诉里,七大类消费合同投诉比较集中,因这七大类具有霸王条款将纳入专项监督范围”。据介绍,这七大类主要是:1.房屋买卖、房屋中介和住宅装修装饰合同;2.物业服务合同;3.旅游服务合同;4.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5.邮政、通信、有限电视服务合同;6.消费贷款合同;7.人身、财产保险合同。

  工商局介绍,明年专项整治时,甚至连居民收到的水电费单据等都可能会有改变。

  本报记者孙厚光通讯员 吴新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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