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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本的三层含义缺一不可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1日 01:04 中国经济时报
□发展应当是以人为本的发展,而不应当是以物或以经济为本的发展 □发展应当是以绝大多数人为本的发展,而不应当是以少数人为本的发展 □发展应当是以无数个具有平等权利的个体人为本的发展 ■学者论坛■吴忠民 现在,人们越来越形成一种共识:发展应当是以人为本的发展。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在中国社会当中越来越深入人心,并对中国现代化进程的健康推进产生越来越重要的积极影响。不过,应当看到的是,以人为本的理念实际上有三层含义。对于其中任何一项含义的忽视,均会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不利的误导效应,从而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发展应当是以人为本的发展,而不应当是以物或以经济为本的发展 不能否认的是,长期以来中国十分热衷于追求高速度的发展,而且主要是在追求经济的高速度增长。人们往往把发展问题归于一个经济发展的速度问题,进而又将衡量发展成功与否的尺度也归于一个经济发展的高速度问题,亦即GDP的高增长率。人们简单地以为,经济增长是社会进步的自然推动力,只要把经济搞好,其他方面就会自然而然地得到进步。换句话讲,要想使整个社会尽快改变面貌,就必须追求高速度的经济增长。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之下,这些年来中国经济一直保持着一种高速增长的态势。有时,即便是客观的现实迫使经济发展的速度降了下来,但人们对于经济高增长的情结依然是根深蒂固。其结果是,高速的经济增长虽然带来了高速的财富积累,但同时也带来了许多的负面效应,比如,造成了人类生活所必须依赖的生态环境的明显破坏。2003年,我国已经有11个省市的103个县级以上的城市供水短缺。2003年,我国荒漠化土地面积已占国土面积的27%,水土流失面积占国土面积的18.6%。1997-2003年,全国耕地面积从19.51亿亩下降至18.51亿亩。2003年,中国环境损失占国民收入(GNI)的比例高达3.12%,远远高于世界0.81%的平均水平。发展的现实情况提醒人们:只有以人为本位的发展方是正确与合理的发展。只有以人为本位,方可解决发展的最终目的这一根本性的问题。发展的最终目的在于满足人们各种层次的需要。就此而言,追求发达的经济只是手段性的东西。经济是为人服务的,不能只是见物不见人。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以人为本位的发展并不意味着要否定经济问题的重要性,其要旨在于消除经济发展的被动自发性,确立起人对经济的主体性地位,使经济的发展更富有合理性、更具有效应性,使经济更能为人所用、更有利于基本民生状况的改善,进而使整个发展过程正常展开。 发展应当是以绝大多数人为本的发展,而不应当是以少数人为本的发展 社会发展的成果对于绝大多数社会成员来说应当具有共享的性质,即:随着社会发展进程的推进,每个社会成员的尊严应当相应地更加得到保证,每个社会成员的潜能应当相应地不断得以开发,每个社会成员的基本需求应当相应地持续不断地得以满足、其生活水准应当相应地得以不断的提高。正如恩格斯所说的那样,应当“结束牺牲一些人的利益来满足另一些人的需要的情况;”使“所有人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使社会全体成员的才能得到全面的发展。”(《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43页)相反,如果随着社会发展进程的推进,社会财富越来越集中在少数社会群体少数社会成员一方,那么就说明社会发展的成果只是为少数社会群体少数人所享用。 社会成员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既是现代社会文明的标志,也是现代化进程中的客观需要。当一个社会尚不具备必要的条件,这时如果强调“人人共享”的事情,那就说明这个社会的“大脑”出现了诸如过于理想化甚至是幻觉化的问题。相反,如果一个社会具备了或部分具备了必要的条件,并且有着这一方面的要求却不将共享问题予以实施或部分地予以实施,那就说明这个社会的运行机制出现了问题。 我们在改革与发展中,要考虑广大人民群众的承受力,这是毫无疑问的。现代化建设固然需要社会成员付出一定的代价,但是这种代价不应超过一定的限度。反思这些年的一些做法,我们在考虑改革与发展的问题时,往往容易走入一个误区,也就是过多地考虑社会成员的承受力。这种做法是很不全面的,过于功利化,立足点有问题。在某个特殊的时期,这种立足点还有一定的策略意义,但无论如何不应当长久。我们应当想方设法地多考虑如何使社会成员普遍受益、共同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问题。不能将社会成员视为被动之物,不能总是立足于让社会成员承受些什么,而是应当立足于让民众不断地获得些什么。改革开放20多年了,我们应该考虑让广大的民众普遍地享受到社会发展的成果,而且,国家已经初步具备了这个能力。只有坚持以绝大多数人为本的发展,才能使人民群众积极地认同改革、认同发展,才能使改革和发展成为中国社会各个阶层的共同事业,从而实现社会的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才能最大限度地扩大内需,才能最大限度地开发以人力资源、智力资源为主要内容的社会资源,从而为发展提供一种持久有效的推动力量。 发展应当是以无数个具有平等权利的个体人为本的发展 社会发展应当是以大多数人为本位的发展,应当是以无数个具有平等权利的个体人(公民)为本位的发展。以人为本只有落实到个体人那里,才具有真实的意义。 在现代社会,社会是由无数个具有平等权利的个体人所构成的。一个社会如果漠视个体人的基本权利,那么就不可能做到以人为本。个体人对于社会整体来说,具有前提性的意义。“对于各个个人来说,出发点总是他们自己,当然是在一定历史条件和关系中的个人,而不是思想家们所理解的‘纯粹的’个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86页)个体人的基本特征在于“自我意识”的具备和基本权利的拥有。个体人的自我意识主要表现在独立的自我选择意识和自我的责任能力,个体人的基本权利则表现在平等的公民权等多个方面。自然,每一个社会成员对于社会也是有义务的,只不过这种义务与权利应当是对称的,而不是单方面的。 国家和集体之所以有存在的价值,就在于它能够对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平等权利和合理利益提供必要的保护,即:尊重与保障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否则,国家和集体便没有了意义,其存在的正当性理由便会受到损害。显然,如果没有这一条的话,那么,以人为本的理念就难以同形形色色的平均主义真正地区分开来。历史的经验证明,正是在这样一个问题上,常常容易出现有害的情形。 如果一个社会只是笼统地讲以社会整体为本,而只是将个体人公正对待问题作为顺带的、次要的、附属的事情,那么,这样的以人为本只能是一种“抽象的”、表面意义上的以人为本,有违以人为本的初衷,因而不可能具有实际的意义。中国改革开放以前30年的情形就很能说明问题。在那个“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时代,由于对个体人意义的忽视,由于对社会成员的平等公民权(自然人基本权利)的漠视,由于强调每个社会成员都具有较强的对于阶级的人身依附性,从而使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分别隶属于不同的阶级。而在高扬阶级意识的年代,阶级与阶级之间又不可能是平等的,所以,在当时的中国社会不可能形成对于全体社会成员、对于每个个体人来说具有普遍的、平等的对待。建国30年间中国一直没能够制定出同每个社会成员息息相关完整的《民法典》(民法体系),便是明证。既然如此,那么,社会成员作为公民来说的许多基本权利和基本权益也就不可能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真正意义上的以人为本问题也就无从谈起,同时,社会也就由此而丧失了活力。 更为严重的是,如果只是笼统地强调以社会整体为本而忽略了个体人基本权利的极端重要性,便有可能形成一种极端性的有害导向,即:形成类似于“集体的事再小也是最大的事,个人的事再大也是最小的事”、“狠斗私字一闪念”的偏执观念。一旦如此,就很容易出现多数人左右一切,随时有可能以国家和集体的名义,或者是以多数人利益的名义来牺牲少数人合理利益的情形。在这方面,法国大革命时期的雅各宾派的所作所为以及中国的“文化大革命”都是典型的事例。 在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平等权利的保护,每一个个体人自主发展的合理空间能够得到保护,其合理利益的边界能够得到确立。这一点,无论是对于社会成员来说,还是对于社会共同体而言,都具有极端重要的意义。 第一,对于每一个作为个体人的社会成员的生存和发展来说,如果社会能够有效地保证其基本的平等权利,那么,就可以将每个社会成员生存底线的确保和个人自由发展空间的保护这两者有效地结合起来。 第二,对于整个社会来说,通过个体人平等权利的保证,可以从一个重要的方面有效地理顺社会的利益结构。通过对每一位社会成员平等的基本权利的保证,有助于做到对每一个社会阶层合理利益的保护,从而理顺社会的整体利益结构,实现整个社会“各尽所能,各得其所”的和谐局面。这样一种情形,无论是对富人还是对贫困者都是有利的,因而能够最大限度地激发整个社会的活力。从一定意义上讲,如果说以绝大多数人为本的发展在不小的程度上能够防止“劫贫济富”现象发生的话,那么,以无数个具有平等权利的个体人为本的发展则能在不小的程度上防止“劫富济贫”现象的发生。 第三,通过个体人平等权利的保证,有助于将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利益保证问题的具体落实,而防止在某些特定的条件下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实际利益可能出现“虚化”的情形。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个体人的平等权利有着一定的边界。一旦越过这个边界,便会造成缺乏正当性的、极端化的个人主义行为,便会造成负面的社会效应。就一般情形而言,常常会出现这样两种有害的行为: 第一,损害社会共同体有机团结的极端化个人主义行为。这是一种损害社会共同体和个体人之间合理关系的有害行为。极端化的个人主义只是单方面地强调个体人的权利,强调个体人凌驾于社会共同体之上,却轻视个体人对于社会共同体所负有的义务和责任;强调社会共同体对自身所提供的种种保护和便利,却轻视社会公共利益,忽视自己对社会共同体所必须做的贡献。极端化的个人主义一旦成为不是一种十分个别的,而是成为一种在某种范围流行的现象,那么,便会不可避免地损害社会成员对于社会共同体的认同感和归属感,降低社会共同体的社会整合和社会团结的程度,削弱社会的活力,从而对社会的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造成十分有害的负面影响。极端化的个人主义行为流行的范围越大,其负面效应也就越严重。 第二,损害他人利益的极端化个人主义行为。这是一种损害社会成员之间合理关系的有害行为。由于资源的稀缺性以及每个人活动空间的有限性等原因,每个社会成员的自由实际上是有一定边界的。问题在于,极端的个人主义者只是按照自己的意愿、自己的利益冲动去行事,这就不可避免地会损害他人的自由和平等、侵占他人的合理利益。 由此可见,在强调以个体人为本、重视保护个体人平等权利的同时,还必须注意防止极端化的个人主义现象的出现,否则便会有悖于以人为本的初衷。 具体到中国社会经济的健康来说,以人为本的三层含义有着至关重要的现实意义。以人为本的第一层含义有助于解决盲目追求GDP的非科学的发展观问题;以人为本的第二层含义有助于解决多数人分享不到社会经济发展成果的问题;以人为本的第三层含义则有助于防止出现平均主义抬头、有可能抬头以及公权不恰当扩张等诸多不利的情形。 近年来,中国在以人为本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但在不少方面仍需要作进一步的努力。其大致状况是:现在第一层面上的问题即发展应当以人为本而不是以经济为本的问题已经开始得到明显重视、就整体而言正处在予以系统解决的状态;第二层面上的问题即发展应当是以大多数人为本的发展问题开始受到重视,进展明显;但第三层面上的问题即发展应当是以无数个个体人为本的发展问题,只是处在刚刚开始引起关注的阶段,尚有较大的努力空间。 (作者单位:中共中央党校社会学教研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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