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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类30种安全生产行为适用党纪处分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0日 15:18 《财经》杂志网络版

  安全生产领域已形成涵盖党纪、政纪、行政处罚、刑事追究的完整法律规章体系

  

  【《财经》网专稿/记者 罗昌平】12月20日上午,中央纪委、国家安监总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实施《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回答记者提问。据悉,这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12月31日颁布实施以来第一个就某一领域进行系统解释的规章,也是安全生产领域的第一个党纪处分条例。

  中央纪委副书记干以胜介绍,为有效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中央纪委、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组成起草组,着手制订关于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违法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方面的规定。今年9月,在征求各方意见并反复研究修改后,《解释》完成起草并已于9月24日经中央纪委书记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至此,新颁布的《解释》加上今年6月1日实施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6年11月22日实施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以及刑法第六修正案,安全生产领域已基本形成涵盖党纪、政纪、行政处罚、刑事追究的完整法律规章体系。

  《解释》共十条,详细罗列了涉及安全生产领域的10类30种行为,不仅明确了涵盖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所有主体,还对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77条、127条、128条、129条、131条和133条明确了相应行为的具体法则。如涉及党政干部利用职权干预的六种行为,可参照第127条处分。

  不过,在一些具体条款上还存在争议。如《解释》第九条规定,“特定关系人”的范围仅包括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范围相对较窄。此前“八条禁令”和“两高意见”已将此扩大为:“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此外,这一规章以《解释》而非专门条例的方式出现,亦受一些人士的质疑。有专家指出,作为党纪的《解释》明显弱于政纪与国法,可能导致新的“以纪代法”、逃避追究的现象。

  中央纪委副书记干以胜表示,“在一个特定领域制订党纪处分条例,目前我们的经验还不足”。由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授予了中央纪委针对条例的解释权,故而出台《解释》“程序简化,效率更高”。

  来自国家安监总局的资料显示,今年1至11月事故死亡人数同比下降14%,多数行业领域和省市的安全生产状况比较稳定。但在12月5日,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发生瓦斯爆炸,造成105人死亡。12月18日,山西省委常委会决定免去李天太的临汾市委副书记、常委、委员职务,并提名免去其临汾市市长职务。

  “这是2006年以来最严重的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损失巨大,影响恶劣,也使得今年的安全生产工作遽然严峻起来。”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说。

  李毅中在此次新闻发布会上称,要用好《解释》这个武器,加大安全生产领域打击非法违法和反腐败力度,要惩处失职、渎职和权钱交易、官商勾结等腐败行为,切实抓好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渔业船舶等重点高危行业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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