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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收益收取管理办法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9日 19:35 中国产经新闻

  本报记者 史晨生报道

  日前,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会同国资委发布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下称《收益收取办法》)。

  《收益收取办法》明确,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对象为中央管理的一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包括: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利润;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其他收入。

  《收益收取办法》规定,中央企业拥有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国有独资企业,应交利润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数申报。应交利润的比例,区别不同行业,分3类执行:第一类为烟草、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煤炭等具有资源型特征的企业,上交比例为10%;第二类为钢铁、运输、电子、贸易、施工等一般竞争性企业,上交比例为5%;第三类为军工企业、转制科研院所企业,上交比例3年后再定。

  财政部还发布了《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此外,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修订了2007年和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保障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顺利实施。记者史晨生摄影

  【责任编辑 张秦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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