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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私营企业税费过重局面未缓解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7日 03:45 中华工商时报

  名义税率高税外收费多

  民建中央认为应减少税收执法弹性空间实现公平竞争

  “税费负担过滥、过重仍然是制约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主要政策和体制因素”。这是民建中央在日前召开的八届六中全会上发布的“非公有制企业税费负担状况及分析”调研报告中所指出的。

  调研报告表明,从私营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收入的行业分布特征可以看出:私营企业增值税仍然集中在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而营业税收入集中在建筑业、房地产业;在其他行业如金融业等国家垄断行业的比重所占比重几乎为零。可见对非公经济依然存在着行业准入限制。

  为了对非公有制企业的税费负担进行分析,民建中央专题调研组设计了《非公有制企业纳税情况调查问卷》发放到全国部分省市。非公有制企业普遍认为,税费过重局面未得到缓解。在回答“国家目前的税负水平,您的企业总体感觉如何?”问题时,12.5%的企业选择“非常沉重,无法承受”。

  在回答“制约企业发展的政策和体制因素”问题时,36.9%的企业认为“税负太重和不公平,税收过程不透明”;40.6%的企业认为“税、费混杂,各种变相和强制性收费太多,且只收费不解决实际问题”;30.6%的企业认为“税、费收取额度的确定人为因素大,民、私营企业受到歧视”;25.0%的企业认为“行政管理和执法部门缺乏服务意识,存在管卡压和以权谋私现象”。

  调研报告指出,税费负担过滥、过重仍然是制约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主要政策和体制因素。主要表现在:一是我国现行税制存在“名义税率高”,二是内外资不统一,三是企业税外收费多。

  因此,民建中央指出:有关部门应充分保障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减小税收执法弹性空间,逐步缩小应征税款与实征税款之间的差距,使非公有制企业之间、非公有制经济与其它经济体之间实现公平竞争。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也将要于2008年1月1日实施。从长远看,各类企业税负是公平的,有利于企业竞争,但因在今后5年内将继续保留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相比之下,国内众多企业,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其竞争仍会处于劣势。

  目前,我国非公有制企业有相当多数属于小型企业,盈利能力相对较低,为鼓励这些企业扩大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在税收政策方面民建中央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新税法规定,年盈利水平低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税率。对小型微利企业年盈利标准应当确定为5万元(含5万元,下同)以下。新《企业所得税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在起草中。为了激励小型微利企业投资,扩大经营规模,建议《条例》规定将其年盈利标准确定为5万元人民币。

  其次,对非公有制企业放开市场准入条件。建议凡是允许外资企业进入的领域,非公有制企业都应当允许进入;一些未规定外资企业进入的领域也可以允许非公有制企业进入。这样不仅有利于发展现代服务业,还可以有效防止假外资或利用种种手段取得合资资格的现象发生。

  第三,对非公有制企业从事节能、降耗和减排以及从事国家鼓励的替代技术进行产品生产的,国家应给予企业所得税减免;在规定享受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内应与其它企业一致,不搞税收歧视等。(17B1)

记者: 【记者木佳16日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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