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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也应以人为本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5日 03:15 金融时报

  牛娟娟

   

  日前,中国银监会下发了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通知指出,自2005年9月《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以来,商业银行积极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推动产品创新,加强风险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理财业务的发展,现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出调整:取消原《办法》中对商业银行发行保证收益性质的理财产品需要向中国银监会申请批准的相关规定,改为实行报告制;将原《办法》规定的“商业银行应最迟在发售理财产品前10日将相关资料报送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改为“在发售理财产品后5日内报送”。

  对此,接受采访的多位银行界人士均表示,这次调整是一个很大的变化,是应对我国银行业不断发展的新形势所作出的及时调整。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业改革的不断发展和开放程度的不断加深,各商业银行一方面要应对来自国内和国际两个市场日益激烈的竞争,另一方面还要积极应对“金融脱媒”和尽快适应“利差收入不断减少”的新形势,各商业银行纷纷着手发展中间业务和零售业务,以快速提升这两项业务收入。其中,发展个人理财业务是各商业银行竞争的主要领域之一。

  一位来自工行的专家指出,此次调整使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发行保证收益性质理财产品的监管从“事先”走向了“事后”,改变了以往行政审批的“门槛”角色,客观上放宽了对该类产品的条件限制,赋予了商业银行更多的自主权。调整政策的出台有利于商业银行开展产品创新,并通过节省时间成本和提高运转效率来切实促进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

  来自招行的业内人士指出,此次调整政策的出台有赖于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自身风险管理能力的不断增强。自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来,各商业银行为了应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纷纷把握时机、积极开展个人理财业务。两年多来,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创新不断,而商业银行关于这一业务的风险管理能力也有了大大提高。

  与此同时,银行业监管部门监管水平和监管能力的切实提升也是此次出台调整政策的一个重要前提。中国银行全球金融市场部高级分析师方明博士认为,近年来,监管部门的监管水平确实得到了很大提高。

  方明指出,此次调整是基于风险控制基础之上的“适度放开”。首先,保证收益性质的理财产品本身具有“相对稳定、风险可控”特征,相对于很多其他类型的理财产品来说,这类产品风险较低,这也是这类产品可以采取“事后备案、事后检查”的重要前提。其次,这次调整通知中还要求各商业银行及时报告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发生的重大情况,理财产品存续期结束后,各商业银行应对产品收益实现情况、发生的风险和处置情况等报告报送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这些规定都表明,监管部门对于这类产品并非在给予商业银行很大自主权后就“放手不管”了。针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监管将有利于防范系统性风险,解决发展中的新问题,提高监管的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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