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

工行回应社会非法集资诈骗案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4日 16:27 新浪财经

  据悉,利用高息为诱饵进行诈骗的“姚公瑜案”昨天已在西城法院开庭。今年7月25日,工行发现社会上不法分子伪造工行资金储蓄协议书及印章非法集资,遂向北京市公安局内保局报案。案件发生后,北京市公安局专门成立了专案组,立案进行调查。7月28日,主要犯罪嫌疑人姚公瑜等相继被公安机关抓获。

  此案作为刑事案件目前尚未侦结,但在11月,有受害者以一纸民事起诉状向西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工行北京分行赔偿其被骗损失。由于本案正在刑事侦破当中,涉及刑事案件应当中止审理,同时被告认为本案被诉主体不适格,西城法院最后宣布不做实体审理,待合议庭合议后再做决定。

  为此,记者采访了工行北京分行相关负责人。

  记者:法院对“姚公瑜案”没有做实体审理,但案件引起了多方面的关注。能否请您介绍一下案件的基本情况?

  工行:该案是一件“社会非法集资”诈骗案,目前公安机关已经正式拘捕犯罪嫌疑人姚公瑜等人,并查封相关财产,正在逐一核对受害者受骗情况。该案涉及受害者44人、涉及金额2590万左右。作案分子利用伪造的工行资金储蓄协议书,加盖伪造的“中国工商银行资金部”印章,骗取受害者的信任,与受害者订立标明金额、高额利率、委托开立一折一卡账户等内容的协议,并带领受害者或要求受害者委托其持有受害者的身份证件,到工行开立活期存折并挂卡,将活期存折还给受害者,将相应挂卡自己留下,要求其将协议所定金额的钱款划入新开活期存折,嫌疑人再用所挂的卡将钱款通过正常结算渠道转走。

  此案中,绝大多数受害者均在发现资金被犯罪嫌疑人转移前收取过嫌疑人返还的高额“利息”,有的甚至知晓该协议的“不正常”,但在本金可能损失后却不想为此承担责任。

  记者:根据您介绍的情况,受害者是负有责任的,能否更详细的说明一下?

  工行:犯罪嫌疑人姚公瑜案之所以能够在相当长的时间里骗取多名“有钱人”的信任,主要是牢牢抓住了他们追求高额回报的心理。在整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通过现金和转账两种渠道向受害者返还高额利息,据我们掌握的情况,仅通过转账返还的利息超过200万,利率高达12%,大大超过人民银行的法定利率。在案发后,部分存款人将高额利息转移走,逃避公安机关的追缴。对于集资的非法性,应该说许多受害者是知情的,甚至与犯罪嫌疑人姚公瑜联系紧密。有这么几个方面的事实:

  一是据我们掌握的情况,绝大多数受害者曾收取高额利息。银行是严格执行人民银行的利率政策的,从来没有、也不可能有“高息存款”业务,这一点很多受害者在事前是知道的。

  二是受害者和犯罪嫌疑人订立所谓资金储蓄协议,协议书第一条是:“乙方将有效身份证、军人证交予甲方经办人,由甲方经办人到本行给乙方备案,同时开户(壹折壹卡)使乙方成为本行特殊服务的客户。”可见,明确表明有一折一卡。部分受害者表示不清楚有挂卡是没有道理的,有的受害者甚至默许犯罪嫌疑人拿走银行卡。

  三是受害者和犯罪嫌疑人订立所谓资金储蓄协议第三条是:“甲方将资金划入内部运作保证乙方在协议期间内资金绝对安全。乙方承诺在协议期间为了您的安全,乙方不得向第三方询问和宣传。”第四条A款是:“存款到期乙方想继续运作,乙方需要提前两周通知甲方经办人,重新签定储蓄协议。”第五条C款是:“本协议到期自动失效,本金划回原账户,且交回协议书。”

  以上条款清楚地表明“非法集资”资金是拿去“运作”,协议到期后,本金“划回”原账户,不可能放在账上收取银行储蓄利息。认为钱不翼而飞是不符合事实的。

  四是资金储蓄协议第三条有“乙方承诺在协议期间为了您的安全,乙方不得向第三方询问和宣传。”的内容,说明犯罪嫌疑人与受害者之间有某种默契。

  五是协议的条款清楚表明,该协议文字表述极不严谨,甚至有点粗制滥造,明眼人能一眼看清楚。对于把自己的资金委托他人去“运作”、涉及到自身切实利益的事情,很难说没有意识到这一点。

  记者:此案被曝光以后,受害者矛头直指工行,贵行对这一事件持怎样的态度?

  工行:目前“姚公瑜案”公安机关正在全力侦破过程当中,媒体报道后,造成了较大的社会反响,储户是诈骗案的受害者,银行也是信誉受害者。目前,受骗储户把矛头直指工行,这是不客观的,也不公正。姚公瑜是社会不法分子,诈骗犯骗取储户资金牟利,不可避免借助了银行结算渠道,并通过伪造工行资金部公章,利用了社会公众对银行的信任,从这个角度讲,我们也是信誉的受害者。

  有部分受害者担心自身的经济损失,情绪比较激动,曾经群体到工行网点占据柜台以及给其他正在办理业务的客户分发报纸等资料。这种过激行为不仅严重干扰了我行分理处的正常的经营秩序,也不利于问题的解决。目前案情进展顺利,我们希望受害者保持冷静的头脑,不要被人利用并煽动闹事,我们也欢迎他们积极反映真实情况,与我们一道,集中精力,共同配合公安机关破案。

  工行是国家控股的大行,同时也是上市公司,在该案件中我们一直抱着积极的态度。一方面,我们全力配合公安机关的侦破工作,尽力为受害者减少损失;另一方面,我们是负责任的。从公安机关侦破情况看,目前此案涉案人员中尚无工行员工。如果公安机关调查侦结后,表明银行确有责任的,一定会严肃处理涉及人员,并承担相应责任。

  记者:我们发现,案件原告的代理律师和部分客户质疑工行违规操作,您怎么看?

  工行:此案原告的代理律师刘英杰曾经在受害者投诉和上访过程中全程参与。我行有证据表明:12月6日下午,刘英杰作为一名律师,没有正确引导其委托人通过正常途径和渠道反映问题,调取证据,而是参与了工行三里河分理处的围堵,并在现场向正常办理业务的客户散发材料,介绍案情,严重干扰分理处正常经营。我们认为这些行为不符合律师的职业道德。

  对于客户的质疑,认为上百万资金存入当天就被人用卡在柜台通过现金取走,并指出“一笔笔巨额资金却被顺利取走”, 这是混淆视听。从我们掌握的情况看,储户资金是通过转账转移走的,没有发现大额取现情况。同时,在ATM转账等过程中,也未发现银行有违规行为。另外,客户质疑指出“银行卡遭复制”,更是没有事实根据。我们已指出,资金储蓄协议上已表明一折一卡,受害者是明知道甚至默许犯罪嫌疑人拿走银行卡,怎能说是复制的呢?

  目前,案件的持续曝光已经严重干扰了公安机关的执法,也影响了赃款的追缴,银行的信誉受损,受害者的资金更受损。我们认为,在我国金融业加快发展,居民

理财意识持续高涨的时代,最重要的是加强广大市民金融知识的普及,提高金融安全意识,避免犯常识性错误。同时,作为银行、媒体和律师而言,我们共同的责任是努力创造一个诚信的、良好的社会环境,积极打击金融犯罪行为,维护社会以及金融业的和谐与稳定!

  记者:“集资诈骗案”在多年前也出现过。您觉得为何又出现这种集资诈骗?作为市民应该怎样防范?

  工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居民个人财富不断增加,人们投资理财和追求高回报的意识增强,不法分子利用高息揽存的诈骗活动增多,手段也多种多样。

  “姚公瑜案”中凸现部分受害者的风险防范意识较为淡薄,资金储蓄协议上的文字表述极不规范,只要稍微有点警觉的人就能发现。我们对受害者深表同情,但也提醒广大市民,一定要提高警惕,加强金融风险的防范意识,一是对于开户等业务,不要随意委托别人,如果实有不便,一定要委托信得过的人办理;二是要提高警惕,作为银行,我们一直严格执行人民银行的利息政策,如发现有人冒用银行的印章和协议进行高息揽存等不法活动,一定要及时与银行核实,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三是不要因贪图小利,把资金委托他人打理,以免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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