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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外商投资目录继续开放服务业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4日 04:30 证券日报
申林英 期货公司首次对外资开放,涉及新增禁止类领域的须按新规执行 2007年12月1日开始,新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以下简称新《目录》)正式实施。新《目录》进一步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调整了单纯鼓励出口的导向政策、鼓励外商投资发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可再生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鼓励外商投资资源综合利用。 就目前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但属于新《目录》中增加的禁止外商投资领域,外商是否应当退出这一问题,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称,对此次在新《目录》中新增列为禁止类的项目,如目前已经存在并运营的外商投资企业,执行项目核准时的政策。新《目录》实施后,原有老企业的增资、股权转让或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等,凡涉及新增禁止类领域的,须按照新《目录》的规定执行。 据介绍,新《目录》在内容上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是鼓励类条目数量大幅增加。新《目录》列入鼓励、限制和禁止类条目共478条,其中鼓励类351条、限制类87条、禁止类40条,分别比原目录增加了94条、9条和5条,与修订前相比,鼓励类条目的数量增加了37% 。 二是增加“承接服务外包”、“现代物流”等为鼓励类条目,将原限制外商投资的“货物租赁”、“货运代理”、“外贸公司”等调整为允许类条目。将原禁止外商投资的“期货公司”“电网的建设、经营”列为首次对外开放领域。 三是针对我国贸易顺差过大、外汇储备快速增加等新形势,不再继续实施单纯鼓励出口的导向政策,取消原目录鼓励类中“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条目。 四是鼓励外商投资发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可再生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鼓励外商投资资源综合利用,新《目录》新增相关鼓励类条目40余条。 五是对部分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战略性和敏感性行业,持谨慎开放的态度,适当调整相关条目,限制外资进入或增加股比限制。 六是综合汇总了国务院批准实施或已原则同意的我国产业政策和专项规划,将涉及外商投资准入政策的相关内容统一列入新《目录》,形成规范、透明、易于执行的外商投资准入政策,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的便利程度。 七是规范条目表述,明确相关标准,进一步增强可操作性。 该负责人还表示,新《目录》中含有“限于合资、合作”、“中方控股”或“中方相对控股”股比要求的条目,既适用于新建项目的外资准入,也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外资并购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体制的改革将结合深化我国投融资体制改革一并进行。国家对于从事新《目录》中鼓励类领域的外商投资项目将继续给予一定税收优惠政策,其进口设备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采购国产设备享受增值税退税的优惠政策。2007 年 12 月 1 日 以后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将依照新《目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此前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仍按照项目核准时的政策执行。 此外,为配合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的战略,国家将继续鼓励外商投资中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的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凡属于需鼓励外商投资的中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的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将在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指导目录》时统筹考虑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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