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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食品小摊点不再成为安全隐患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3日 08: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甘肃省将重点整治食品小摊点、食品小作坊和乡镇屠宰点

  长期以来,食品小摊点和食品小作坊及乡镇屠宰点由于规模小,流动性大,一直游离于执法部门的监管范围之外。为消除食品小摊点、食品小作坊和乡镇屠宰点的安全隐患,甘肃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近日出台了《关于整治和规范食品小摊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乡镇屠宰点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决定对全省城乡的食品小摊点、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和乡镇屠宰点进行重点整治,以规范食品小摊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乡镇屠宰点的发展。

  食品小摊点将由城管接管

  该《意见》指出,食品小摊点是指街头饮食小摊点、食品销售小摊点。对食品小摊点的的整治和规范将以县(区)为单位,由当地政府负责,城市执法局牵头,卫生、工商、环保等部门参与,研究提出具体监管办法,经当地县级政府同意后进行联合整治。没有设立城市执法管理机构的县城和乡镇,由县级政府负责,制定食品小摊点的具体监管办法,组织卫生、工商、环保、街道、社区、乡镇等联合进行整治和规范。在整治中,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摸清辖区食品小摊点的底数,建立监管档案。按照市容卫生环境的要求,本着便民的原则,划定区域,固定摊位,规范经营。

  食品小摊点的从业人员必须按照“两证一书”(登记证、健康证和食品安全责任书)的要求亮证经营。登记证上要载明摊位经营品种、区域、时间、业主、住址、编号等内容。同时,应具备防蝇、防尘等卫生设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应做到烧熟煮透,生、熟食品,工具分开,货、款分开等基本要求。对指定经营摊位之外或没有“两证一书”的食品小摊点,在县级政府的统一组织下,由城市执法、工商、卫生、环保、街道、社区、乡镇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坚决予以取缔。

  小作坊实施专用销售标贴

  《意见》指出,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将由市州人民政府负责,市州质监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卫生、工商等部门参与,制定食品加工小作坊基本条件,经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对符合基本生产条件的小作坊由县级质监、卫生、工商等部门按照职责组织联合审查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卫生、工商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质监部门签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承诺书,并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对不符合基本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整改后仍达不到基本条件或拒不整改的,由县级工商部门、卫生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取缔。

  同时,对食品小作坊实施限区域销售和专用销售标贴。由各县(区)质监局负责,对辖区内的生产加工小作坊划定销售区域,定量包装的产品需加贴产品名称、生产者、生产地址、生产日期和销售区域等内容统一格式的专用销售标贴。

  实施新办小作坊的提前报告和季节性生产的小作坊开歇业备案制度。新办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必须获得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并与质监部门签订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后方可开业。季节性生产的小作坊的经营者,在歇业和恢复生产前,必须告知乡镇、街道政府协管员,并向县区质监局备案。

  整治期间,各级质监部门将加强对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日常监督检查,定期巡查和监督抽查,督促落实各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保证措施。

  生猪定点屠宰实行统一配送

  《意见》指出,对于交通便利的乡镇,鼓励并提倡周边生猪定点屠宰场以及大型流通企业利用现代流通网络,提高肉品配送能力,设置定点屠宰场肉品销售专柜,扩大乡镇配送服务半径,保障乡镇地区的猪肉质量安全。

  设立乡镇生猪定点屠宰场。由各市州政府结合实际情况,鼓励在距离城区较远但交通比较方便的乡镇设立乡镇定点屠宰场。乡镇定点屠宰场规划选址应符合地方生猪定点屠宰和设置规划要求,具备与其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基础设施和设备,并有相应的屠宰技术人员和检疫检验人员。提倡在远离城区、交通不便、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场困难但村落分布比较集中的乡镇设立生猪集中屠宰点,但对屠宰工人要进行培训,使其具备自宰自检能力。

  建立屠工制。对于少数人口分散、居住偏远、设立生猪集中屠宰点困难且交通极不便利的乡镇,可试行屠工制度。经过培训、具备检验能力的屠工到生猪饲养户家中屠宰。凡在乡镇销售的猪肉必须经过动物检疫部门的检疫检验。

  少数民族自治县的定点屠宰要从实际出发,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有条件的少数民族自治县可按定点屠宰的要求和标准,设立定点屠宰场。

付国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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