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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公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2日 02:09 新京报

  本报讯(记者孟斯硕 李静睿)历经多次修改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昨日由国务院正式公布。《条例》对企业支出扣除的原则、范围和标准等方面作了规定,使税收优惠细节具体化。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统一工资薪金扣除标准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实施条例的规定统一了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统一了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同时为鼓励企业加强职工教育投入,实施条例还规定,除财税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实施条例,优惠税率一共分为2档,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等项目都得到了税收优惠。

  “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环保节约型企业,依旧是税收扶植的主要对象,这和国家的扶植政策是一致的。”中国税务学会副会长安体富表示。

  未设定过渡期政策

  一直为外资企业所关心的税收优惠过渡期政策,并没有在此次条例中有明确的规定。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对原依法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考虑到这些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内容较多,且属于过渡性措施,为保证实施条例的稳定性,由国务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另行规定比较妥当,因此实施条例没有对此作出具体规定。

  另据知情人士透露,在实施条例公布之后仍将有10个左右的相关条例和补充办法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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