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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套房以户为单位认定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2日 01:36 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 陈琰)央行、银监会昨天正式公布《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对业界存在争议的第二套房标准进行了界定。

  对于“是以个人还是以户为单位认定第二套房”,《通知》规定:各商业银行应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央行相关负责人昨天就此解释,以家庭为单位认定住房贷款次数,既符合我国夫妻财产共有的法律规定,也能起到强化调控的效果。

  对于“已还清贷款的购房者再贷款买房,是否可按第一套房执行”,《通知》规定: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其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次向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可比照首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但这类借款人须还清前期贷款,还必须提供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出具的家庭住房总面积查询结果,当地人均住房平均水平以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数据为准;其他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住房的家庭,不论其贷款是否还清,再次向银行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贷款的,均应按第二套房房贷政策执行;已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家庭,再次向银行申请住房贷款时,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按照央行于今年9月27日公布的第二套房新政,借款人在申请第二套房房贷时,

商业银行将对其执行“首付款最低4成,贷款利率相当于基准利率1.1倍”的标准。

  某银行房贷部负责人解释,按照上述最新规定,如果借款人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中有一方已购置房产,且这套房产分摊到家庭成员的人均面积高于当地平均水平,那么借款人再次向银行申请房贷时一律被视作第二套房。换言之,若借款人之前购置的住房面积未达到相应标准,则仍有机会享受首次购房的待遇。记者翻查最新统计资料发现,截至2006年,北京城镇居民的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为20.1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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