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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企业所得税悬疑获解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2日 01:14 北京商报
虽然明年1月1日新《企业所得税法》就将正式实施,但诸如工资等成本的税前扣除、小型微利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的界定、反避税与转让定价等细节都未明确规定。不过随着昨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颁布,这些牵动着所有企业神经的悬念都有了明确答案,不过部分过渡性政策还未具体规定。 工资扣除 合理工资可税前扣除 提起老税法对内外资企业的不公,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备受诟病。因为老税法对内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扣除实行计税工资制度,即只能按照相应标准扣除一部分;对外资企业实行据实扣除制度,即只要企业对职工发放工资,就可进行全额扣除。 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统一了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均准予扣除。 对合理的判断,主要从雇员实际提供的服务与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否配比合理进行,凡是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 由税务机关对工资薪金支出的合理与否进行判断,是不是会产生权力寻租?中国社科院财贸所研究员杨志勇并无此担心。他分析说,如果企业为了扩大税前扣除而谎报工资支出,其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额是降低了,但其公司员工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则会相应提高。 由于税率的调整和税前扣除的放宽,内资企业的税负降低了。有数据表明,2008年新税法实施当年我国财政将减收大约930亿元左右。杨志勇表示,总体来看,《条例》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从静态的数字估算,国家财政会减收。但动态地看,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的规模在扩大、企业的盈利能力在增强,所以《条例》的实施对中国财政收入的影响不会很明显。 “新税法的实施不会减少中国对外商投资的吸引力。”杨志勇认为,外资看好的是中国经济的潜力,相对于税率而言,他们更关注税后利润率。 免税优惠 环保及创新企业免税3年 “在新的优惠政策中,环保节能和科技创新企业税收政策尤为优惠。”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即前三年免税,后三年税收减半。此外,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其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同时,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加计扣除50%。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这是对我国节能环保要务的体现,以前虽然也在鼓励,但并无如此明显的优惠。”中国税务学会理事杨卫华表示,在大部分其他企业抬高成本的情况下,环保企业的成本实际上是下降了。 微利企业 年纳税须不超过30万元 《条例》对可享受税收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做出了明确界定。 工业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与现行优惠政策(内资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征税,3万元至10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征税)相比,优惠范围扩大,力度有较大幅度提高。 避税防范 反避税条款更具操作性 《条例》借鉴了国际反避税经验,对关联交易中的关联方、关联业务的调整方法、独立交易原则、预约定价安排、提供资料义务、核定征收、防范受控外国企业避税、防范资本弱化、一般反避税条款,以及对补征税款加收利息等方面均做了明确规定。 其中,对进行特别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规定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加收利息;对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只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加收利息。 中国社科院财贸所研究员张斌指出,一方面名义税负降下来了,税前扣除放宽了,会降低企业偷漏税和避税动机。另一方面,反避税的规定更为细致,更为合理,更有操作性。两方面共同的作用会使税收征管的效率和偷漏税的比例发生一个有利的变化。 过渡政策 《条例》还未具体规定 为了保持税收优惠政策的连续性,企业所得税法对原依法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将由国务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另行规定。”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考虑到这些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内容较多,而且属于过渡性措施,为保证实施条例的稳定性,所以条例没有对此做具体规定。 此外,未在《条例》中做出具体规定的还有各界十分关注的对汇总纳税和合并纳税的具体办法。该负责人解释说,由于税源转移处理属于地方财政分配问题,实施条例不宜规定得过细,授权汇总纳税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实施条例施行后,将根据“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分配”的原则,合理确定总分机构所在地政府的分享比例和办法,妥善解决实行企业所得税法后引起的税源转移问题,处理好地区间的利益关系。 商报记者 赵艳红 李雪/文 东方IC/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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