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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律师质疑“热损费”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0日 09:59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记者:郭春虹;实习生:吴亮)

  《财经周刊》自11月26日首次刊登《40%热损费,缴得冤不冤?》一文,引起了全省各市市民的关注后,又有很多读者在该文后续《读者热议“40%热损费”》中继续就此话题参与讨论,更有热心的读者寄来信件发表自己的见解,其中石家庄市市民闫书金所提的观点非常有代表性。

  闫书金认为:“空置房热损费”的收取是常识性错误。所谓的空置房热损,实指它通过墙体得到了相邻采暖房的热能。在已实施分户计量的供热系统中,该热能已经含在技能仪表里,供热企业再收费,则是重复性收费。若热能导出户收取该项费用,涉及问题也很多,因为每相邻户间热能导出率取决于墙体材料、建筑规格等多种情况,统一收费是无科学依据的,只要收费就有强卖之嫌。

  闫书金还提出,我国在建设领域所推行的集中供热制、采暖货币化、暗补变明补、分户用热计量———改串联供热管路为并联方式,其目的就是鼓励大家采用多种方式,通过现代化技术的支撑,实现并促进环保节能减排的良性效果。然而,这些好的举措却被收取空置房热损费的一则规定大大地打了折扣。

  针对40%热损费的话题,我省律师孙伏龙也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表示,收取热损费的提法是过去针对采取串联供热方式的空置房提出来的,现在好多小区都改用了并联的分户计量供热方式,再收取热损费显然不和现实相吻合,对消费者也是非常不公平。

  孙律师还对有关部门的“空置房热损”等提法进行了否定。他说,只要是取得了合法手续、验收合格的建筑物,其隔热参数等都已经在国家法律规范的范围内了,就如有些精密仪器允许存在一定的误差一样,这样的建筑的“热损失”、“热传导”是在允许的范围内的,所以有关部门以“传导热”为依据收取热损失费是站不住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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