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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药店拟收“药事费”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06日 15:21 金羊网-羊城晚报

  发改委将采取4项措施降低药价

  

医院药店拟收“药事费”

  上图:以后医生开处方要收“处方费”? 叶世光 摄

  本报讯 记者陆志霖报道:今后医院销售药品时或将实行药品价格零差率,但同时将收取一定的“药事费”。国家发改委副主任毕井泉近日透露,为实现“十七大”作出的医疗服务“价廉”的目标,发改委正拟采取4项措施以降低药品价格,其中包括医院和零售药店销售药品实行零差率,改按处方收取“药事费”。

  收“药事费”存在争议

  据悉,所谓“药事费”,有一种解释是指

卫生部所说的“处方费”,即医生处方服务费,用于体现医生的劳动成果。但也有另外一种解释是指药品使用、运输、储备等有关活动所产生的成本。中国医药商业协会常务副会长朱长浩昨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项措施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里面还有许多有争议的地方。”

  据了解,为了鼓励小病患者回社区医院就诊,目前我国许多省市的社区医院都开展药品零差率销售的试点工作,即药品由政府统一招标、统一采购,社区医院实行零加价销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损失,则由政府财政按试点单位当月零差率销售药品的实际数额的15%进行补偿。而除了实行零差率的社区医院外,其他医院实行的

药价政策是,在药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药品价格后,医院可以在此基础上顺加15%,一般药品收入能占到医院总收入的一半以上。“如果这些医院也实行零差率,就意味着医院售药不得顺加15%,改按处方收取‘药事费’”。朱长浩告诉记者,当初国家发改委和行业各协会共同讨论时,中国医药商业协会就曾提出过反对意见。“除非国家全部买单,否则医院难以维持。”

  其次,药店和医院的性质不同,药店难以实行零差率,更难收取“药事费”。朱长浩表示,零售药店实行药品分类管理,消费者购买非处方药不用凭处方,“药事费”从何而来?而且实行零差率,零售药店的经营成本又由谁负担?广东金康大药房总经理郑浩涛也认为,社会药店与医院的性质不同,医院以政府为主导,零差率的可操作性比较大,但社会药店经营是市场行为,药店执行零差率由谁来管理,又有谁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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