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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人士可在内地设独资人才中介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06日 06:00 深圳特区报

  落实CEPA政策的新举

  港澳人士可在内地设独资人才中介

  【据新华社北京12月5日电】(记者魏武)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近日联合出台的《关于〈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规定,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人才中介机构,同时,这些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人才中介机构时,也将不再受股权比例的限制。

  人事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一补充规定在其他条件不变的基础上,进一步取消了对港澳服务提供者的股权比例限制条件,并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人才中介机构,是人才服务领域首次立法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以独资的方式设立人才中介机构。

  这位负责人称,补充规定的出台,是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的具体举措,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港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视与支持,对于促进港澳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促进港澳与内地的人才融合与共享,将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

  据了解,为推动补充规定的贯彻执行,人事部还将于近期研究制定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人才中介机构的管理办法,完善监管措施,做好有关服务工作,推动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人才服务领域开放政策的落实。

  根据2003年9月出台的《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外国开展人才中介服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必须与中国开展人才中介服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合资经营,设立专门的人才中介机构。设立的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中,中方合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51%,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人才中介机构参照此规定执行。而2005年5月修订的《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则规定,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可拥有的股权比例不得超过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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