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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时机成熟 《基金法》“松绑”基金业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04日 15:27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简俊东 深圳报道

  “随着金融体系改革不断深化、资本市场出现转折性变化和基金业快速发展,法律滞后的现象开始显现。综合分析和考虑各方面因素,修改《基金法》的时机和条件已成熟,应积极推动立法机关对《基金法》修改完善,并相应调整、补充和修改配套的法规、规章和规则。”

  时近岁末,基金业的发展空间迎来突破,

  11月30日,《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出台,公募基金获许进入私募领域。

  12月2日,第六届证券投资基金论坛上,

证监会副主席桂敏杰表示,应“积极推动《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改,扩展基金业发展的法律空间”。

  “2004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确立了基金业运作的法律框架,有力地推动了基金业的规范和发展。随着金融体系改革不断深化、资本市场出现转折性变化和基金业快速发展,法律滞后的现象开始显现。”桂敏杰说。

  “综合分析和考虑各方面因素,修改《基金法》的时机和条件已成熟,应积极推动立法机关对《基金法》修改完善,并相应调整、补充和修改配套的法规、规章和规则。”桂敏杰表示。

  基金盛市危言

  “基金业已走完十年发展历程,认真分析当前形势,我们依然有理由相信,基金业仍处在快速发展的机遇期。”桂敏杰指出。

  “但必须看到,只有十年历史的基金业也存在一些影响行业持续发展的问题。”

  从1998年3月第一只规范化的封闭式基金成立至今,基金业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十年以来,基金业从封闭式基金为主发展为开放式基金为主,产品种类日渐丰富,由单一的股票型基金发展为多元化基金品种,并开始了海外投资理财产品的试点运行工作;基金资产总规模增长迅速,现已超过3万亿元,年均复利增长率超过90%,基金持股市值已占A股流通市值28%;市场参与主体由最初的5家基金管理公司、2家托管银行,发展到目前的59家公司(其中,中外合资公司29家)、12家托管银行、81家代销机构,基金净值复合年增长率超过30%,累计分红超过2000亿元。

  基金成为普通居民增加财产性收入的重要方式。据统计,目前基金持有人账户总数已超过1.1亿,扣除重复计算的因素,估计约有25%的城镇居民家庭参与了基金投资。

  目前,基金业虽已是资本市场运作最规范的机构,管理层却保持清醒认识。

  桂敏杰坦言基金两大缺陷:在投资方面,“基金投资的市场空间还不够大,不利于基金规模的扩张和产品的创新;基金资产结构不尽合理,偏重公募基金产品,机构客户理财比重过低;对投资者风险投资缺乏有效引导,固定收益类产品规模小且不稳定”。

  在公司管理上,“基金公司组织形式和经营模式单一,基金产品与投资风格存在相当程度的同质化现象;忽略风险片面追求投资回报和规模扩张在一些公司不同程度地存在,行业风险管理意识和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多元化的基金营销竞争格局尚未形成,基金销售队伍理财服务意识和专业水准不高;创新的主动性和动力不足,公司发展模式缺乏个性化;基金规模快速增长与专业人员短缺矛盾突出,人才培养和补充成为制约基金业持续发展的瓶颈”。

  “上述问题存在成为影响基金业持续协调发展的重要障碍,基金业和监管机构均应对此给予高度重视。”桂敏杰表示。

  桂氏“药方”

  针对基金业存在的问题,桂敏杰给基金业开出了包括推动《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改;加大力度鼓励业务形式、基金产品和营销服务的创新,支持公司多元化、个性化发展;推动基金管理公司组织制度创新;积极稳妥推动海外投资理财业务;进一步提升行业风险控制能力,提高行业社会责任意识等5方面内容的“药方”。

  “药方”中,修改《基金法》是重中之重。

  “《基金法》的部分内容已不再完全适应当前基金业发展和市场监管的需要。”桂敏杰坦言。

  比如,准入门槛不利于形成更充分的市场化竞争,过严的投资限制局限了基金管理人的运作空间,过细的基金运作规定制约了市场的创新,过于原则的背信责任条文不利于对违法违规及背信行为查处等。

  与会业内专家深有同感。天相投资董事长林义相认为,“基金公司股东类型非常单一,90%是证券公司或者信托公司,这是《基金法》的缺陷,仅凭这一点,我觉得《基金法》就该修改,否则基金业很难发展,因为这是源头的东西。”

  按照《基金法》规定,基金公司的“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三亿元人民币”,这一规定成为成立基金公司最主要的门槛。

  另外,林义相还重点提出基金公司的股权激励问题。在他看来,基金业进入门槛太高并不利于基金公司人员的股权激励,而基金公司股权激励是推动基金公司组织制度创新的主要内容之一。

  “我个人认为基金公司人员的激励,尤其是人员的持股,现在看来是没有法律法规上太大的障碍,但问题在于社会压力和社会认同。因为这个社会压力和社会认同可能跟基金业现在管制过度,准入门槛太高,太严有一定关系。”林义相认为,“门槛太高、太严情况下,这个行业带有一定的专营性或垄断性。我认为员工持股跟这个行业的放松管制,让更多人进来,降低门槛,这样员工持股大家更容易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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