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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治安处罚,可提起行政诉讼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04日 07:00 解放日报

  近日,李先生向《袁月全信箱》反映:

  上个月,他因房屋公用部位使用问题与邻居王某发生纠纷。他被王某打伤,右臂青肿,于是拨打110报警,民警分别对他们作了笔录。后民警主持调解,他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希望公安机关尽快依法处理。最近他得知,派出所仅对王某罚款500元了事。他觉得派出所明显袒护对方,处罚太轻。碰到这样的问题,他应怎么处理?

  李先生: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情节较轻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就民事争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从你的来信看,你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而派出所已对王某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你如果认为派出所对他进行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你可以把派出所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这项行政处罚决定。王某将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治安管理处罚法》还规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诉讼。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把处罚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因此,你作为被侵害人对派出所的处罚决定不服的话,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如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还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你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时间在收到处罚决定书3个月内。如果公安机关没有向你送达处罚决定书或处罚决定书没有明确告诉你法律救济途径以及期限,你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罚决定内容之日起2年内提起诉讼。如果从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超过5年再提起诉讼,法院将不予受理。

  当然,邻里相处应该互谅互让“和为贵”。我想,公安机关在处理邻里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时,也会从有利于化解邻里纷争出发,考虑各方面因素。希望你能正确处理纠纷,与邻里各方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的居住环境。

  袁月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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